上海嘉定合同律师

上海嘉定合同律师专业委员会内汇集了众多专家、业内优秀学者。精良、专业的律师团队,运用多年的法律研究经验、办案经验以及庭审经验协助客户在合同纠纷中谋取最大利益。代理买卖合同、采购合同、加工合同、承揽合同、中介合同、定金合同中因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构成违约的案件。胜诉案件占比较高,当事人满意度接近97%,嘉定合同纠纷专业委员会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及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充分认可。

团队展示

律师团队

开庭辩护

律所荣誉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上海嘉定合同律师罗列合同解除相关法律问题

时间:2021-04-23 09:54 点击: 关键词:合同解除,嘉定合同解除案律师,上海嘉定合同律师
      上海嘉定合同律师   理解合同的解除要着重注意以下四点:

   一、 被解除的合同按照司法实践需成立生效,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所突破,未生效合同也可以解除。

  传统理论认为合同之解除,应于合同成立生效后而当事人履行完毕之前

,由于合同成立生效前,并不发生当事人负担合同所生之给付义务,当事人自无必要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此时仅发生当事人可『撤回』其意思表示而已。相反的,若合同已经双方当事人履行完毕,此时合同所生之权利义务已因履行而终止,自无发生解除合同之可能。

上海嘉定合同律师罗列合同解除相关法律问题


上述观点在成立的时候,合同只有有效和无效两种情况,没有出现未生效合同的概念,随着未生效合同概念的提出和正式确立,这种观点已经被突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经受让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并由转让方返还其已支付的转让款、赔偿因未履行报批义务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6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受让方以转让方为被告、以外商投资企业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转让方与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共同履行报批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方同时请求在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于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报批义务时自行报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拒不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报批义务,受让方另行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赔偿损失的范围可以包括股权的差价损失、股权收益及其他合理损失。”第8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受让方支付转让款后转让方才办理报批手续,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款,经转让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转让方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因迟延履行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首先,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以后没有批准之前属于未生效合同,按照传统的理论如果接触只能对生效合同的话,那么未生效合同是不能解除的,但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却规定了可以解除。

    如果和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或者未生效,可以解除吗?怎样解除?这种情况就要做具体分析:

    第一,尚未生效的合同或条款和已经生效的合同或条款若各自独立,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尚未生效部分的合同或条款,相对人只能据此解除该部分的合同或条款,解除的效力不及于已经生效的合同或条款;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已经生效的合同或条款,相对人只能据此解除该部分合同或条款,解除的效力不及于尚未生效部分的合同或条款。

  若尚未生效的合同或条款和已经生效的合同或条款的关系属于:“一份合同的效力,依附于另一份合同的效力”,则应贯彻主合同或条款被解除的,依附性合同或条款则当然解除,而已生效的依附性合同或条款被解除时,尚未生效的主合同或条款并不必然被解除。

 

上海嘉定合同律师罗列合同解除相关法律问题

  第二,若尚未生效的合同或条款和已生效的合同或条款密切结合且不可分割,解除任何部分的合同或条款,都会使其他部分的合同或条款失去存续价值或无法独立存续。于此情形下,一方当事人违反尚未生效的合同或条款所产生的义务时,相对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全部;一方当事人违反已生效合同或条款所产生的义务时,相对人亦有权解除合同的全部。例如:银行的资产包就属于这种情况,在资产包里有的资产实些、有的虚些,组合在一起,所以,资产包一旦形成,即具有不可分割的性质,否则,上述合理性即被打破。故,银行资产打包所涉债权和实物资产,当属一个有机整体,不可分割。资产包整体买进,合同解除时也应当整体解除,资产整体返还。

  二、解除合同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因合同之解除关系到交易秩序与当事人间之利益,当事人并非可任意解除合同,需于具备解除条件时方可。解除条件可分为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前者系指法律直接规定于法定情况下当事人得享有合同解除权;后者系指当事人可透过事前约定解除权发生条件或事后由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关于这一点,我们下面做详细解释。

  三、解除行为

  具备合同解除条件仅为得解除合同之前提要件,合同并非当然解除,仍须透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行为,方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解除权于性质上为形成权,即合同的解除在解除通知送达违约方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对方的同意,所以,为免法律效力长期处于不稳定之状态,合同法为解除权规定了行使的时间限制,即『除斥期间』之规定。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四、解除合同的后果

    合同解除以后,合同的权利义务被消灭,只保留了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依据最新的司法判例,合同解除以后不再适用定金罚则和违约责任条款,这一点我们下面专门做说明。

    下面我们说说合同解除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其中『约定解除』又可分为『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条件』两种类型。下面做详细的说明:

    一、约定解除  上海嘉定合同律师 

上海嘉定合同律师罗列合同解除相关法律问题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基于此,约定解除又分为两种:

  (一)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系指于合同成立生效后,尚未履行完成前,双方当事人自愿解除合同。一旦该解除合同之协议成立并生效,即可发生解除合同之效力。

  (二) 约定解除条件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若合同成立生效后,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之前,发生约定的解除条件,合同当事人即取得解除合同之权利。

  约定解除条件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不同,如前所述。附解除条件之合同,于解除条件生效时自动向将来失其效力,无须当事人任何意思表示。约定解除条件的合同在约定解除条件成就时取得仅仅是解除权,还需要通过解除行为才能达到解除的效力。

最后,解除合同如果属于格式合同,还有看解除条款是否公平,若该条款条款是为免除提供者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者,该条款应无效。若对该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若有两种以上解释者,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方之解释,若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不一致者,应当采用非格式合同条款。

上海嘉定合同律师罗列合同解除相关法律问题 http://www.huaronglvshi.com/jd/htls/6342.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