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房产律师

上海嘉定房产律师专业委员会是由多位知名房产专业律师组成。委员会成员代理疑难房产纠纷上千起,实战经验丰富。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审核、陪同办理以及房产相关协议的起草。精通各类房产诉讼案件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定金返还/逾期交付/虚假宣传)、二手房买卖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房屋租赁纠纷、房屋权属纠纷、房屋继承纠纷、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离婚房产纠纷、涉外房产纠纷等。对判决结果研判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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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定房产律师怎么处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时间:2021-04-07 14:06 点击: 关键词:上海嘉定房产律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嘉定房屋买

  1.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与效力

  (1)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属于“法定强制缔约请求权”。[2J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租人向第三人出卖租赁的房屋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强制缔约请求权,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不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除非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放弃该权利,推定承租人享有该权利。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期待权,如果出租人不出卖房屋,则承租人不得以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出租人将房屋卖给承租人。

  (2)优先购买权的效力内容。优先购买权的效力内容有两项:一是出租人在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二是承租人享有以与第三人同等条件购买该房屋的强制缔约请求权。应当注意的是,《民通意见》(修改稿)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但是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已废止了上述规定。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即使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也无权要求法院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只有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嘉定房产律师怎么处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案情:1997年,甲将其房屋一套租给乙使用。1998年甲生病住院,甲的好友丙为其垫付医药费3万元。后因医药费不足,甲经与丙协商,将该出租的房屋以5万元的低价转让给丙,甲也借此对丙长期的帮助表示感谢。1999年,甲丙办理了过户手续后,丙通知乙搬出房屋,乙则以其有优先购买权,愿以5万元购此房为由拒绝。丙诉至法院要求乙搬出,乙则以甲与丙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抗辩。

  分析: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房屋时,上海嘉定房产律师 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房屋的权利。出租人侵犯优先购买权的后果,就是承租人可以以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法院宣布出租人的买卖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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