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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财产律师来讲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考量

时间:2023-08-29 09:34 点击: 关键词:上海离婚财产律师,婚姻财产分割

  夫妻关系作为人类社会中最为密切的一种人际关系,承载着相互尊重、信任和共同奋斗的美好愿景。然而,有时也不免会面临各种挑战和考验。在这样的挑战中,共同财产往往成为一项重要而敏感的议题。当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甚至处于分居状态时,共同财产的合理分割成为需要正视和解决的问题。本文上海知名婚姻律师将围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巨额款项进行控制并挥霍的行为,探讨其是否构成严重侵犯配偶共同财产权益的问题。特别地,我们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规定,结合上海地区法院的实践案例,对此类案件的处理进行深入分析。

上海离婚财产律师来讲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考量

  了解这些法律原则和实践案例的目的在于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与指导,同时也提醒我们在夫妻关系中应珍视彼此的共同财产权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和纷争。保护婚姻中的共同财产,促进夫妻间的和谐与理解,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

  一、法律案例

  在上海市A区,李某和王某是一对已婚夫妻,两人关系本来融洽,共同拥有一处房产和储蓄账户。然而,最近几个月里,李某对储蓄账户进行了频繁的大额取现,且未向王某解释用途,导致王某感到极度困扰。李某的这种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两人的感情,使得他们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最终王某决定向法院寻求帮助,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当事人小明和小红是一对已婚夫妻,他们一直以来过着和睦幸福的生活。他们在上海市共同拥有一套房产和一笔较大的储蓄款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最近几个月来,小明对这笔储蓄款项进行了大量取现和消费,且没有向小红解释资金的用途。

  小红发现这一情况后,非常担心和困惑,多次询问小明关于这些资金的用途,但小明回答含糊不清,避而不谈。渐渐地,小红察觉到小明与他人频繁联系,且开始疏远自己,两人之间的感情出现了裂痕。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小红意识到他们的婚姻关系已经难以挽回,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小红在法律咨询的建议下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了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情况。根据这一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巨额款项进行控制,并一次性大量取现使用,又不能说明合理用途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严重侵犯对方的共同财产权益,构成隐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在考虑再三后,小红决定向上海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她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能够理智地处理夫妻关系的矛盾,减少不必要的伤害。

  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小明未能提供充分的合理用途解释,也没有合理的解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巨额取现行为。法院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以及各自的生活需求,最终做出了合理的裁决,保障了小红的合法权益,并尽可能地保障双方的生活需求。

  这个案例中,小明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小红的共同财产权益,导致夫妻关系无法挽回,最终选择了分居。通过法院的公正裁决,小红得到了她应有的财产份额,同时也促进了她和小明之间的理性沟通,减少了不必要的矛盾和伤害。这个案例充分展示了《婚姻法解释(三)》在维护婚姻财产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是其中涉及的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相关的主要法条:

上海离婚财产律师来讲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考量

  第十六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巨额款项进行控制,并一次性大量取现使用,又不能说明合理用途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行为严重侵犯对方的共同财产权益,构成隐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该法条明确了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大额取现且未能合理解释用途的行为,可能构成对另一方共同财产权益的严重侵犯,包括隐藏、转移和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这一规定,受侵权的一方有权向法院提出请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该解释的目的是保护婚姻中的共同财产权益,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防止一方滥用夫妻共同财产,对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并兼顾双方各自的生活需求,以实现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

  三、上海地区法院处理实践

  根据上海地区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的实践,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资金流向和用途解释:法院将调查资金流向,要求侵权方提供详细的用款说明,如果侵权方不能提供合理用途解释,且行为对另一方共同财产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那么法院有充分理由支持另一方的请求。

  侵权方的过错: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将综合考虑侵权方是否存在恶意或过错行为。如果侵权方仅因情感问题而对共同财产进行侵害,法院可能对其做出较为温和的裁决。

  双方生活需求:法院会充分照顾双方的生活需求,确保在分割财产后,双方能够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特别是对于无过错方,法院会特别重视其生活权益,确保其得到合理的经济保障。

上海离婚财产律师来讲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考量

  四、结论

  综上所述,上海知名婚姻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以及上海地区法院的实践,一方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巨额款项进行控制,并一次性大量取现使用,又不能说明合理用途的行为,构成严重侵犯配偶共同财产权益,符合要求,可以向法院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然而,在具体分割时,法院应综合考虑一方的过错以及双方各自的生活需求,以确保公平合理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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