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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著名婚姻律师解答结婚几年离婚时婚前财产可以分割

时间:2021-05-07 15:13 点击: 关键词: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案律师, 上海著名婚姻律师
       上海著名婚姻律师  结婚超过三年,离婚时婚前财产可以分割吗?

  结婚超过三年,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上海著名婚姻律师解答结婚几年离婚时婚前财产可以分割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做婚前财产公证有用吗

  在正式登记结婚之前办理财产公证,对于婚后生活大有裨益。因为,实践中许多夫妻,就因为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问题,导致矛盾重重,甚至是婚姻关系的破裂。而如果在登记结婚之前,男女双方想要办理财产公证的,就可以拿着相关证件和材料,共同前往其中一方的住所地,或者是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办理财产公证。这主要针对的是动产的问题。如果男女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涉及到不动产的,就应当前往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财产公证。需要注意的是,财产公证也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公证,都必须是需要出于男女双方的共同自愿。只有当双方都一致同意办理财产公证的,才完成整个财产公证手续。

  【案情】

  陈某(男)与胡某(女)于2010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因陈某所在村庄房屋拆迁,二人获安置房屋两套。根据当地拆迁政策,该村男子年满22周岁未婚可获安置房一套,已婚则以家庭为单位获安置房两套。2011年11月,胡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陈某离婚。对于两套拆迁安置房的分配,二人存在争议。陈某认为只能认定其中一套为夫妻共同财产,胡某则认为两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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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只有一套还是两套安置房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两种意见:

  上海著名婚姻律师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中只有一套安置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陈某与胡某即使未结婚,陈某也可因其年满22周岁获安置房一套,所以二人因夫妻关系而获得的安置房只有一套,因此只能认定一套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案中两套安置房都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收益,该二套安置房的获得时间都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都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的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本案中的两套安置房虽然是二人婚后获得的,但其获得该房是以陈某婚前所有的房屋被拆迁为前提的,被拆迁的房屋显然是陈某的婚前财产。如果其不与胡某结婚,其亦可获得一套安置房,而这一套,应视作其婚前财产即被拆迁房屋的转化形式,因此应属于陈某的个人财产。而另一套安置房,则是因陈某与胡某二人的婚姻带来的拆迁房屋的增值,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两套安置房中的一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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