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新的经济适用住宅政策《北京市经济适用住宅管理方法(试行)》的规定,北京市购买经济适用住宅的购买者拥有有有限的所有权,只能自己住,不能租赁、租赁或从事居住以外的活动。
购买经济适用房未满5年的,不得进行上市交易,特殊情况下,可向购房者户口所在区县房屋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可根据原价考虑折旧及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此时的经济适用室离婚时,是按原价分割,还是按现在的市场价值分割,经济适用室的上涨势头很高,有的房价已经上涨了3倍,按原价分割,没有得到房子的一方是赤字,按市场价格分割,与法规、规章、政策相矛盾,原被告双方都想争夺房地产目前,这个问题是司法实践的一大难点。
购买经济适用住宅5年以上的,销售时按当时地区普通商社和经济适用住宅差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土地收益等价格,政府优先回购,购买者也可以在支付政府收益后获得完全产权。已经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房由政府回购。此时的经济适用室离婚时,虽然价值稍高,但没有得到房子的一方还是感到赤字,拼命争夺房地产,法院的判决变得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