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立法对军婚问题始终给予特殊保护,这是婚姻家庭立法的传统。《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除非军人同意,否则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
现役军人范围: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有军籍者。不包括退役、复员、转业军人、在军事机关工作未取得军籍的员工和其他员工。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必须认真谨慎,不违反法律,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的人必须得到所属机构团体以上政治机关的同意,发行证明书,才能向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