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所称的“自愿离婚”,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达成的离婚协议。婚姻家庭法第31条规定,夫妻一方同意离婚的,可以离婚。夫妻必须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如果婚姻登记机关确定双方确实是自愿并且子女和财产问题处理得当,则发给离婚证。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将协议离婚分为多种类型。综合各国法律规定,协议离婚大致可分为两类:
一是以批准离婚的机关或适用程序为标准,协议离婚分为行政协议离婚和诉讼协议离婚。(a)经行政程序处理的协雄离婚,其行政机构包括户籍管理机构(如日本、蒙古)、民事管理机构(如墨西哥)和其他行政机构(如丹麦、挪威)。B诉讼中的协议离婚是指法院通过审判程序处理的协议离婚。这一原则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的离婚协议需要法院批准(如在法国);二是当事人的离婚协议需要法院批准(如在奥地利)。
其次,以达成合意的方式为标推法,协议离婚可分为三种类型:①双方共同申请的离婚;也就是说,双方首先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然后再申请。二.离婚时,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同意离婚。c调解离婚。这类案件有两种:一是一方提出离婚,经调解双方就全部离婚问题达成协议;二是双方同意解除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并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还有一件事是关于间接协议离婚。在一些著作中,协议离婚有直接协议离婚和间接协议离婚之分。非直接协议离婚是指当事人双方先达成协议后离婚(有时事实别居或司法别居也可以),在法定期间后经当事人申请再变更为正式离婚,故亦称为协议别居离婚。直接式协议离婚不要求先协议别居,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协议离婚。现在,间接协议离婚制度仅在斯堪地纳维亚的个别国家得到承认。从理论上讲,间接协议离婚不能作为协议离婚的一种形式,因为协议离婚的基本要素是当事人在离婚问题上的合意,除此之外,不应该再有其他实质性的限制,间接协议离婚制度无疑是将先居作为一种承认协议离婚的先决条件,并不符合协议离婚的特点。
《婚姻法》规定的协议离婚包括民政部门受理的行政登记离婚和法院受理的诉讼调解离婚。行政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离婚,而诉讼调解离婚包括上述两种情况中的调解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