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地区管辖的诉讼离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列情况下,采用特殊地区管辖权:
1.被告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由原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由被告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的,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向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为军人,由被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居住的,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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