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允许或不允许离婚,必须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实破裂为区别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实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是否和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以下情况之一视为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调停无效,可依法判决允许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一方有生理缺陷和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难以治愈。
2.婚前理解不足,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确立,难以一起生活。
3.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婚后无法治愈,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疾病结婚,一方在夫妻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疾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欺骗结婚证书。
5.双方登记结婚后,不同居生活,不可能和好。
6.承包、买卖结婚,结婚一方立即提出离婚,或者共同生活多年,但确实没有建立夫妻感情。
7.感情不分居已经3年了,确实没有和好的可能性,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允许离婚后再分居1年,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情况下。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受教育无悔改,无过失一方起诉离婚,无过失一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受教育、处分批评,人民法院判决不允许离婚后,无过失一方起诉离婚,确实不可能和好。
9.一方再婚,另一方提出离婚。
10.一方有逸恶劳、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多次教育,夫妻难以一起生活。
11.一方依法被判长期徒刑或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
12.一方失踪不到两年,对方起诉离婚,通过公告确实没有失踪。
13.受到对方的虐待、、受对方亲属虐待、受对方亲属虐待、受教育不变,对方不理解。
14.由于其他原因夫妻感情破裂。
但是,认定感情是否破裂确实是一个复杂而困难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首先看婚姻的基础。看男女双方的结合是基于恋爱还是基于恋爱以外的其他因素的感情状况,也就是夫妻关系构筑的思想条件,接下来看婚后的感情。婚后感情是夫妻婚后共同生活的实际表现。因此,抓住婚后夫妻感情发展变化的最本质的表现是正确判断夫妻关系的生存、离散的关键,再次看离婚的原因。这是发现离婚的主要矛盾,最后看婚姻关系的现状,调查是否有和好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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