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所有想离婚的人都能通过协议离婚来办理离婚手续。《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自愿离婚的,允许离婚。双方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当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双方确实是自愿的,并妥善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时,应当颁发离婚证明。下面上海出名的离婚律师为您解答协议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协议的法律条件
结合其他有关行政法规,民政局必须办理离婚协议:
1.双方为合法登记的夫妻
未经民政局登记的事实解除婚姻关系,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夫妻双方必须就离婚达成协议
也就是说,夫妻双方都明确表示自愿同意离婚。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则不能解除协议。
3.双方必须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如果双方同意离婚,但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如何分割不能一致,民政局不能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或者去法院办理离婚手续。
夫妻双方应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另一方支付多少抚养费和相关探视达成协议。如果没有孩子,就不用说了。同时,夫妻双方还应就共同财产的定义和处理达成协议。
这是协议离婚的三个实质性条件。
协议离婚还需要注意程序上的几个问题:
(1)婚姻登记机关的管辖权。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必须同时向一方永久居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即一方或双方的户口为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与当前居住地不一致的,只能到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大陆自愿离婚的,大陆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大陆自愿离婚的,男女应当到大陆居民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协议离婚时,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即使是律师也不能代替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即使委托书经过公证,代理人也不能办理民政局协议离婚手续。这与日本等国外的法律制度不同。如果一方不能亲自到场,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手续。
(3)如果男女双方都是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如果婚姻登记是在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领事馆)办理的,他们仍然可以根据《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直接到大使馆(领事馆)办理离婚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不必亲自回国办理,但如果驻中国不承认大使馆、领事馆办理的离婚证明的有效性,当事人仍应在国内法院通过诉讼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