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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双方未共同生活在一起,是否就可以无条件离婚了

时间:2021-03-22 10:28 点击: 关键词:婚后未同居,无条件离婚,上海闸北离婚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的离婚纠纷事件,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手续,于2014年9月16日开庭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洋、被告李某参加诉讼。这个案子现在审理结束了。

原告张某与被告于2014年初被介绍认识,2014年2月27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但结婚后原被告双方没有共同生活,要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

婚后双方未共同生活在一起,是否就可以无条件离婚了

被告李某主张原告是事实,但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原告和被告于2014年初被介绍认识,于2014年2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共同生活。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明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但结婚后双方没有一起生活,双方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原告要求支持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某允许与被告李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征收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根据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复印件,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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