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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是怎么认定与处理的

时间:2021-03-17 14:27 点击: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上海财产分割律师,上海婚姻家庭案

第一,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法律制度。

夫妻间的法定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未能约定或约定无效时,根据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入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和共同生活费用的负担;婚姻结束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婚姻关系当事人要么选择提前约定夫妻财产关系,要么直接适用法律,关于夫薏苡仁。贫鹊墓,柚子,蝗虫,撇?频繁的康复模式?吮吸蚱蜢?ahref=http:///ww.lihunabc.cnstyle=text-decoration:underline:14px;color:#f70968;target=_blank>婚姻家庭共同生活中的经济需求,解决了夫妻间的法定财产。

修订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㈠工资、奖金;

㈡生产、经营收入;

㈢知识产权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修订后的婚姻法在法定夫妻财产制度上遵循婚后收入的共同制度。共同财产制度是指夫妻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为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按照共同原则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分割。它具有以下特点:

1、共同财产的种类越来越多,除了以往单纯的金钱和常见的家具电器饰品等实物外,股票、房地产、个人商店经营权、知识产权等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不断被刺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综合考虑有形或无形财产的价值和双方的生活需求、经营能力,与财产相关的第三者的关系

二是共同财产数额增加。以往对一般离婚案件进行审理,夫妻共同财产只有一些家具、家用电器等生活用品,只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即可。而且现有很多离婚案件由于夫妻共同财产涉及的金额很大,只能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反而给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增加了难度,不能提高法院的审判效率。

3.登记时间与举行婚礼的时间不一致,使得法院很难确定财产的性质。

4、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科学调查更加困难,消灭证据、隐瞒财产(特别是异地财产)的情况越来越多。很多当事人在起诉离婚前,已经破坏或隐藏了相关证据、财产,法院的科学调查困难问题非常突出。

5.法律规定滞后,更难处理。虽然新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了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或夫妻特有财产,但这只是原则上的规定,没有详细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没有进一步的司法解释。

二、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处理主要是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属于一方的财产。

如果不能确定为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则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在确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公司股权时,夫妻一方婚前获得的股权和婚后以个人财产出资获得的股权应视为个人财产,离婚时归所有人所有。夫妻双方婚后以共同财产出资获得的股权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

对个人婚前财产的孳息和增值在婚后取得的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对于这一点,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孳息属于从物,根据物权法理论,从物的权利随主物,主物是婚前财产,孳息也应该认定为婚前财产,增值财产也是如此。二是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孳息虽为从物,但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另外,很多滋息都是婚后付出劳动才能得到的,比如房屋租金的催收管理,存款利息的存取等等。三是认为,婚后所得的滋息、增值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对存款利息、未炒作的股票增值等,婚后完全未付出劳动的,应当认定为婚前财产。而且对于婚后付出劳动租金、炒作后增值的股票等,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三种观点是比较客观的,对于婚前财产,对于婚前财产,对于婚后财产,对于婚后财产,对于婚后财产,对于婚后财产,对于婚后财产,对于婚后财产,对于婚后财产,对于婚后财产,对于婚后财产,对于婚后财产,对于婚后财产,对于婚后财产,对于婚后财产,对于婚后财产,对于婚后财产,对于婚后财产,对于婚后财产,对于婚后财产,对于婚后财产,对于婚后财产,对于婚后财产,对于婚后财产,对于婚后财产,对于婚后财产,对于婚后财产,对于婚后财产,对于婚后财产,对于婚后财产,对于婚后财产,对于婚后财产,对于婚后财产,对于婚后财产,对于婚后财产,对于婚后财产,对于婚后财产,对于婚后财产,对于婚后财产,对于婚后财产,对于婚后财产,对

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是怎么认定与处理的

3.在确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所有权时,法院应根据房屋来源的不同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夫妻婚后购买的商品房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这类房屋大多是通过银行贷款分期付款购买的,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根据《婚姻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不判断房屋所有权,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一方使用或双方共同使用。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租赁公房或通过房改取得产权的租赁房屋,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般来说,承租人应继续租赁或归承租人所有,但如果一方因对方原因未能获得本可获得的房屋租赁权或所有权,也可以将房屋归非承租人所有。

4.关于涉及知识产权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个人专属性不能由其他人的配偶行使,不属于夫妻共同收入,只能归属于权利人本人,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作为知识成果产生的经济利益,是一种财产权,应该归夫妻所有,包括已经获得的利益和预期的利益。因此,在目前的离婚案件中,所涉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确定和分割夫妻从事生产、经营所得收益时,对于婚前就开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夫妻,一方婚后所得收益的归属问题,首先,要考虑到这种经营收益在时间上的特殊性,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将这种跨越婚前和婚后两个阶段的经营收益定性为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融合。第二,要考虑经营在使用上的特殊性,夫妻通过经营所得的部分收益用于维持和发展生产经营,这部分收益应根据经营者的情况而定。若夫妻一方单独经营,或由一方与他人经营,则应允许从事经营的夫妻一方在生产经营所需范围内拥有独立支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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