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时,男方家给女方家的财产是彩礼。彩礼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法律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婚前给彩礼只是中国的传统习俗。那么,彩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下面上海离婚律师通过案例来为您详细介绍。
一、案情介绍
2005年2月14日,王先生按照当地习俗,向张女士的父母支付了10万元的彩礼。张女士的父母收到嫁妆后,将10万元转入张女士的个人账户。2005年2月17日,王先生和张女士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开始共同生活,因为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开始出现各种矛盾。2006年8月12日,王先生和张女士发生了争吵。王先生提出离婚,并退还给张女士10万元。张女士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退还彩礼。在未能达成协议后,王先生起诉人民法院,声称张女士名下10万美元的嫁妆是夫妇俩的财产。
因此,王先生的诉讼请求是:
1、与王女士离婚;
2、请求进行分割张女士的彩礼10万元。
二、法院裁判
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法院裁定这对夫妇的关系没有破裂,双方仍有和解的可能。
三、律师分析
西周确立并为历代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源头。男方送彩礼后,男女婚约正式订立,女方一般不能反悔。如果女方反悔,就把彩礼还给男方。如果男方反悔,彩礼一般不退。目前,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普遍。在很多地方,订婚仍然被视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婚前支付彩礼已经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
四、嫁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判断彩礼是否可以属于他们夫妻双方共同进行财产的关键是要看给付彩礼的时间,如果没有彩礼是婚前给付的,则不属于中国夫妻之间共同管理财产。如果彩礼婚后给付的,则应当属于夫妻关系共同提高财产。由于自己结婚彩礼通常这种情况下是指结婚前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具有赠与性质,通常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性质,接受彩礼制度本身就蕴涵着对方没有答应结婚。双方之间缔结婚姻家庭关系,目的可以达到,这种方式赠与企业行为就有效管理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
其次,《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只有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才可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在婚前获得的,根据《婚姻法》第18条,婚前属于配偶一方的财产或赠与合同中确定的只属于配偶一方的财产是配偶双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由于王先生婚前支付了彩礼,10万元彩礼应属于张女士的个人财产。即使本案人民法院准许离婚,王先生要求分割彩礼10万元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
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归还嫁妆?
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礼也在不断提高,小到金银首饰,大到几万元的现金、车子、住房。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结婚,彩礼的处置往往会引发纠纷,闹上法庭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发展对于彩礼纠纷解决问题研究如何正确处理工作作出一个明确相关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传统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予以支持:
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钱,使给钱者生活困难。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中国人民法院进行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发展对于彩礼纠纷解决问题研究如何正确处理工作作出一个明确相关规定。即只有这样符合该条规定的几种情形,才能返还彩礼。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该条未规定返还彩礼是否以女方有过错为条件,因此企业通常而言就应理解为不需要认定女方具有过错。
在这种情况下,王先生支付彩礼后,他登记与张女士结婚,并生活在一起。王先生付了彩礼后没有造成任何困难,彩礼的退还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王先生既不能要求归还嫁妆,也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分配嫁妆。
五、如何理解 "生活中的困难 "?
《婚姻法》第二条解释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婚前支付并造成给予者生活困难”是返还彩礼的条件。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解释如下:《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说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配的财产,不能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因此,“生活困难”应该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婚姻法解释(二)对第十条中 "生活困难 "的理解也应与上述解释一致。也就是所谓的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因为交了彩礼之后,无法靠自己在当地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和交彩礼之前相比财产的损失,比原来的生活条件更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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