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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条在手就一定能胜诉吗

时间:2020-09-29 21:25 点击: 关键词:借条能胜诉
大部分民众认为有借条就能收回借款,“白纸黑字,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当然能得到法院支持”,汪某怀着同样的想法凭一纸借条将夏某推到了衡阳县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殊不知等待他的是“拒之门外”。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汪某与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事实渐渐浮出水面:汪某与夏某原为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汪某用刀逼迫夏某出具了一张借款10万元的借条,并限制其人身自由,自始至终未将借款提供给夏某。夏某脱离汪某控制后立即向公安局报警,公安局接警后对此事做了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均系无效的民事行为”之规定,汪某以非法手段胁迫夏某出具借条,夏某所写借条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出具借条的行为系无效民事行为,汪某向法庭提供的借条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要求,依法不予采信。此外,《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汪某不能提供其向夏某支付借款的证据,应视为其未实际提供借款。因此,法院驳回了汪某要求夏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通过本案可见,首先,民众应当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在受到胁迫等非法手段的威胁时,要及时报警,报警资料可作为日后向法院起诉时的证据;其次,由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才生效,在借款给他人时,除了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外,还应保留提供借款的凭证;最后,不要怀有侥幸心理,期望以不正当手段敲开法律公平正义之门,法律只维护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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