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楼盘烂尾无法交付。买方与开发商解除合同后。剩余的银行抵押贷款。继续还吗?上海合同律师和你一起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件介绍
2014年,上海徐先生在浙江嘉兴的一栋购买别墅,向银行贷款392万元。徐先生支付首付后,银行将贷款发放给开发商,开发商因资金问题无法按时交付房屋,导致房地产未完工。
2018年,开发商向法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经破产管理人调查,涉案房地产未竣工验收,不符合交付标准,并立即书面通知徐先生终止与开发商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之后,徐先生停止向银行支付月供,因为他无法再获得房屋所有权。
2020年,贷款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徐先生继续支付剩余贷款。
一审法院认为
《个人购房贷款与担保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或者抵押人与卖方或者其他第三方就房地产质量、价格、所有权、条件或者其他事项发生的任何纠纷,与贷款人无关,贷款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者部分贷款。因此,徐先生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贷款与担保合同》被判终止,徐先生偿还了220多万元欠银行贷款本息(含罚息)。
一审判决后。许先生拒绝接受,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徐先生在个人购房贷款和担保合同终止后是否应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销售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终止后,卖方应当将购买贷款和购买本息分别返还担保人和买方。
由于开发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无法将房屋交付给徐先生,导致商品房销售合同终止。徐先生主张终止个人购房贷款和担保合同,并提供充分的支持。因此,开发商应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
至于《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第38条,二审法院认为该条款是银行为重复使用而提前制定的格式条款,与最高法解释相矛盾的内容增加了徐先生的责任,对徐先生没有约束力。
最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银行要求徐先生归还剩余贷款和支付利息,不能成立或支持。上海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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