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钱安排工作,不成退全款”的事,听起来非常不靠谱,但在生活中却实实在在发生着。一旦钱送出去了,但却未能安排工作,送出去的钱还能要回来吗?收钱安排工作的合同又有效吗?今天上海市合同律师的文章就一起来看看人民法院是怎么认定的。
案件经过
孙某某以给余某为了给孩子安排工作为由,收取余某40000元并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余某给孩子安排工作之事,收现金肆万圆正(40000.00)元,收款人:孙某某”。同年12月,孙某某又收取余某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余某给孩子办事现金壹万元正(10000.00),收款人:孙某某”。后孙某某未能给余某儿子安排工作,余某要求其返还现金50000元,赔偿损失5000元。故而双方形成纠纷。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由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劳动就业是劳动人事部门的职责。公民个人无权进行安置,被告孙某某收钱安排工作,不符合法律精神,故此应当返还收取原告余某的50000元钱。原告于某要求被告孙某某赔偿的损失5000元,因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
上海市合同律师说法:
劳动就业是劳动人事部门调整的范围,公民个人无权进行安置,收钱安排工作,此等收钱安排工作的合同,违背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以非法目的而建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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