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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同案件律师专业委员会内汇集了众多专家、业内优秀学者,对合同违约、违约责任、违约赔偿有专业的承办与追诉经验,运用多年的法律研究经验、办案经验以及庭审经验协助客户在合同纠纷中谋取最大利益。代理复杂合同案件上千起,积累了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各类胜诉案件占比较高,当事人满意度接近97%,华荣合同纠纷专业委员会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及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充分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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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违约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1-06-24 17:11 点击: 关键词:租赁合同,上海合同纠纷律师,上海租赁合同案律师

  租赁合同通常分为定期合同和不定期合同,一般情况下都是在开始就相互协商好了。虽然在合同有效期间进行违约对谁来说都是没有好处的,但在某些情况下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不定期租赁合同中更常见。那么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违约条件是什么,有哪些违约条件?请上海合同纠纷律师为您解答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违约条件:

  一、一方严重违反租赁合同,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目的。

  二、一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合同,在允许的合理延长时间内仍未履行合同,造成生效合同因一方的原因无法履行,致一方损失并继续扩大损失。

  三、因发现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

  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违约条件有哪些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租赁合同违约怎么赔偿?

  1、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房屋租赁违约金也是如此。

  2、租房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违约金来计算,定金和违约金以及损害赔偿金不能重复计算。租房合同解除后,各种违约金的计算又因情况的不同二不同。

  3、合同法没有规定房屋租赁违约金的标准,都是房屋租赁双方自行约定违约金的数量,双方认可就可以。约定的违约金高请求减少时;必须是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也就是悬殊,比如实际损失只有一百元,但约定的违约金却有几千元。如果算“过分高于”,是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

  4、一般认为,现行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而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度。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关于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通说认为此种约定并非无效,但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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