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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后能否成为该合同纠纷的适格原告

时间:2021-08-18 10:39 点击: 关键词:合同纠纷,上海合同纠纷律师,上海专业合同诉讼律

  一、案情概要

  1、2011年6月30日,远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忠明向张庆如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书载明:周忠明为湘潭远洋资源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工作需要,委托张庆如全权办理九华砂石场项目申办国有土地使用权事项,授权范围为全权代表本人向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申请、签订相关《入园协议》...受委托人张庆如因办理以上事项需要所签署的相关文件均对本人发生法律效力。

  2、2011年7月22日,九华示范区与嘉泰公司签订了《九华示范区新砂场入园合同》和《九华示范区混凝土搅拌场入园合同》,嘉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庆如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嘉泰公司公章。2011年9月15日,九华示范区与嘉泰公司签订《九华示范区混凝土搅拌场和新砂场入园补充合同》。

  3、远洋公司于2012年11月30日成立,登记的公司股东10名,法定代表人为周忠明。嘉泰公司于2011年7月2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张庆如。

  4、2013年9月5日,远洋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张庆如以嘉泰公司名义与九华示范区签订的《新砂场入园合同》及《补充合同》中,嘉泰公司享有的合同权益归远洋公司所有。

  二、裁判结果

  1、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远洋公司不是适格原告,裁定驳回远洋公司的起诉。

  2、湖南省高院认为远洋公司与本案诉争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依法可以作为适格原告,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

  三、裁判理由

  湘潭中院审理认为,周忠明向张庆如出具委托书时,载明张庆如办理相关委托事项均对“本人”发生法律效力,而当时远洋公司并未成立,所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远洋公司与张庆如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远洋公司不是本案适格原告,裁定驳回远洋公司的起诉。

  远洋公司认为自己是本案适格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

  湖南省高院审理认为,从查明的事实来看,周忠明作为远洋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系远洋公司的发起人之一,其在远洋公司尚未登记设立前,为该公司的利益,先以自己的名义与湘潭市水务局签订《湘江湘潭城区段砂石矿开采权出让合同》,后为履行该出让合同,周忠明继续以自己的名义向张庆如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远洋公司成立后,对周忠明的上述民事行为予以认可。依照《公司法规定(三)》第二条(该条款于2020年被修订,但基本内涵与前述条款并不相悖)的规定,股东在设立新公司的过程中,由于新设公司尚未取得营业执照或尚未进行生产经营,股东为新设公司的利益对外签订合同等民事行为,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新公司独立承担。故周忠明的上述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远洋公司承担。原审法院以周忠明向张庆如出具委托书时,远洋公司尚未成立为由,认定远洋公司与张庆如不存在委托关系,从而认为远洋公司不是适格原告的认定不当,依法应予纠正。远洋公司与本案诉争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在本案一审中,依法可以作为适格原告。

公司设立后能否成为该合同纠纷的适格原告

  四、上海专业合同诉讼律师说法

  通过本文案例以及律师办理类似公司纠纷案件的相关的经验,杨律师认为:

  1、作为公司发起人,在发起设立公司过程中,将承担一系列的义务和责任,可能面临的风险需及时规避。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公司名义或者个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1)如果公司不能成立,因设立公司而产生的债务或者义务应当由发起人共同承担。(2)即使公司成立,也可能存在对设立中产生的债务或义务不予认可的情况,此时发起人所承担的风险就会增加。

  因此,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杨律师建议发起人在公司筹办阶段就应当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将发起设立公司过程中、公司成立后可能遭遇的风险予以规避,才能保证自己在纠纷产生时不至受其波及。

  2、作为新设公司,也有需要规避的风险:发起人在发起设立公司阶段,以公司名义或者个人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可能存在着“利己”行为。即发起人对外签订的合同使得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过重的义务甚至为发起人的个人获利行为买单。

  因此,作为新设公司,杨律师建议新设公司不仅要防止第三人侵害公司利益,也要防止发起人利用权限假借设立公司的名义为个人谋利甚至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在公司发起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公司成立后对某些违反发起约定的义务不予认可,防患于未然。

  3、因公司发起设立涉及的事项众多,杨律师在实践中亦处理过很多因公司前期设立阶段协议不完善而产生的纠纷。在此,杨律师建议,为了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公司设立阶段就应当做好全面的法律保障。否则,待纠纷发生之时,所牵涉的利益关系将远超设立阶段的范围。

  五、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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