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签署合同就会面临合同违约的情形,那么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合同违约有哪几种情况呢?上海合同律师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合同违约的几种情形,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延迟履行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使用期限内仍未履行
延迟履行包括延迟付款(债务人延迟付款)和延迟收款(债权人延迟付款)。逾期付款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未能按时履行的行为。债权延期是指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未及时接受债务人的履行或者未为债务人的履行提供必要的配合。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债务,则根据是否需要催促债权人解除合同,可将因迟延履行而导致合同解除分为两类。一是无固定期限行为迟延履行合同的解除,二是固定期限行为迟延履行合同的解除。
二、拖延履行重大债务,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按合同法规定一方迟延履行社会主要通过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和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我们不能为了实现经济合同管理目的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之间可以解除合同。
三、质量不符合约定,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说明的质量要求。
四、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未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当事人一方因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这是因实际违约而解除合同。本着《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原则,虽然允许当事人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解除合同,但是对于当事人无力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将出现重大困难的情形,则严格限制解除。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实际违约,只有在因违约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五、履行期届满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债务。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不能为了实现合同目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这一解释,当不可抗力发生时,双方都可以解除合同。
七、其他企业可以通过解除合同的情形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下,一方当事人可以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特点,往往有必要给予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额外的撤销合同的权利。
以上就是上海合同律师整理的关于合同违约的几种常见情况,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上的疑问,欢迎咨询上海合同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律师服务等法律服务,通过法律途径为您解决生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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