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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订立合同应当知晓要点有哪些

时间:2021-04-13 14:14 点击: 关键词:民典法合同法,静安合同法律师,上海静安区专业合

承揽人能否把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

《合同法》

《民法典》

备注

第253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254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772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773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承揽合同的本质特点决定了该合同是建立在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能力和条件完全信任的基础上,承揽人设备、技术和劳力是决定其工作能力的重要因素,也是定作人选择该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承揽人亲自完成主要工作是法定义务,但承揽关系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承揽人可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25.承揽合同中的材料应该由谁提供?

《合同法》

《民法典》

备注

第255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256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774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775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材料的提供属于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实践中,承揽人提供材料时,购买材料的费用通常应由承揽人承担。同时,因定作人对材料作出检验,对因检验材料发生的合理范围内的费用,应由定作人自行承担。但若因承揽人过错,导致定作人支出不必要费用,定作人可主张由承揽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支付报酬。

 

26.受托人能否不经过委托人同意处理事务?

《合同法》

《民法典》

备注

第399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992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受托人一般不能不经委托人同意处理事务。

 

静安合同法律师 27.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能否转委托给他人?

《合同法》

《民法典》

备注

第400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第923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一般不能转委托,除非经委托人同意或事后追认。


《民法典》订立合同应当知晓要点有哪些

 

28.受托人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能否要求赔偿?

《合同法》

《民法典》

备注

第406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929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有偿委托和无偿委托情况不同,需区别处理。

 

29.在仓库储存危险物品时是否需要告知保管人?

 

《合同法》

《民法典》

备注

第383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第906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存货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应当在合同订立时予以说明,并在合同中注明。

30.仓库存货变质时保管人应该怎么处理?

《合同法》

《民法典》

备注

第389条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390条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912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913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仓储合同为典型的商事合同,因此就仓储合同保管人的义务来说,主要在于提供储存保管行为。基于诚信原则,保管人需负担附随义务,即发现仓储物有变质、损坏情形的,应负担向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通知义务。

 

31.保管物受损,保管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吗?

《合同法》

《民法典》

备注

第370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893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延用《合同法》规定,只作文字修改。

 

32.保管人能否把保管物交给他人保管?

《合同法》

《民法典》

备注

第371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894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人负有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寄存人往往基于对保管人的信任而与保管人签订保管合同,因此无论是有偿保管还是无偿保管,均应由保管人亲自保管保管物。但当时人可以基于意思自治另行约定。

 

《民法典》订立合同应当知晓要点有哪些

33.保管人能否自己使用保管物?


《合同法》

《民法典》

备注

第372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895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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