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死刑案件适用刑罚时,既要防止对重罪轻判,又要防止对轻罪重判,做到罪刑相当,做到视刑如罪,重罪重判,轻罪轻判,无罪不罚。对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必须依法惩处、严厉打击。虹口区律师带您了解相关的情况。
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宽处理;没有其他特殊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被告人,原则上应当从宽处理;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还应当依法考虑。
2010年6月24日,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出台了《关于企业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可以判断证据若干重大问题的规定》,对“证据确实、充分”从六个主要方面作了一些较为系统详细的规定: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重要证据证明。
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成为法定工作程序查证属实;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行为之间存在不存在社会矛盾或者其他矛盾得以实现合理有效排除;共同构成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根据这些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更加符合学生逻辑和经验管理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公平正义相结合刑事政策的意见》,要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审慎适用死刑”的政策。构成犯罪的,应当判处死刑的,依法坚决判处死刑。要依法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统一死刑案件的审理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犯罪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在判处死刑的具体案件中定罪或判刑的证据必须是牢固的,足以得出唯一的结论。对于情节严重的犯罪,只要不能立即依法执行,就不应当立即判处死刑。
联合国《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第四条规定: “只有在没有根据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对被告有罪的事实作出其他解释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没有其他解释”的标准明显高于“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排除合理怀疑”不是最高可能的标准,也不足以防止非正常死亡,“排除其他可能性”或“对事实没有其他解释”是最高可能的现实标准。
首先,罪行的极端严重性。
第二,法律规定"应当"或"可以"可以"减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三,证据的结论是唯一的结论,“对事实没有其他的解释。”。
第四,积极赔偿损失,争取被害人谅解。
第五,被害人没有过错。
第六,媒体舆论定位。
以下是对内容的六个方面的简要介绍。
首先,罪行的极端严重性。
《刑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中的“罪行都是极其具有严重”比较简单笼统、模糊,要确保我国死刑案件的准确性,就要对“罪行极其发展严重”进行一个清晰的界定。
(1)目标。在这一观点中,“极严重犯罪”是指犯罪的极严重性质、犯罪的极严重情节、犯罪的极严重社会危害性和罪犯的极严重人身危险性的统一。它没有太多地考虑罪犯的犯罪行为。“犯罪极其严重”只能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社会危害性等客观表现来界定。
(2)主客观统一论。这种观点认为,极其严重的犯罪不仅指所犯罪行造成的极其严重的客观危害,还包括行为人极其严重的主观恶性或人身危险性,即“极其严重的犯罪”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两者的统一可以认为是“极其严重的犯罪”。
也就是说,要从行为人犯罪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和主观恶性两个方面来理解和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是否属于 "极其严重的犯罪 "。根据这一观点,理解“罪行极其严重”,应当结合犯罪造成的客观危害结果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来具体判断,尤其不能脱离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而认为“罪行极其严重”。参见周宇文。如何理解 "罪行极其严重 "?
虹口区律师认为从犯罪行为构成一个要件的角度分析来看,应当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观点来进行阐述自己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是比较研究适宜的。客观存在危害结果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发展两者之间相结合而带有全面性与完整性的特点。从律师制度辩护的角度我们来说,有利于为被告人可以减轻我国刑罚,确立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
网络流量是否具备财产属性?虹口 | 虹口区律师为您解答律师在办案时 |
新闻报道对死刑的适用有哪些影响 | 虹口区律师来讲讲得到被害人谅解 |
虹口区律师来回答如何有效减少和 | 虹口区律师来讲讲丈夫欠债,妻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