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离婚律师 有一些人在离婚的时候,对配偶的财产状况并不了解,更不了解对方的债务情况,很担心离婚之后,婚后财产不多,反倒多出来一些莫名其妙的的债务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存在疑惑。

答:《民法典》1064条有关共同债务的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条文解析:共同债务是婚后负担的并且双方签名确认,或即便以个人名义负担的也要是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如老公为了给孩子报英语班刷的信用卡1万块,老婆贷款5万买的车用于接送孩子等等,但是如果个人名义负担的超出了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就不是共同债务,如未经老婆同意老公帮没有抚养义务表弟贷款还债,未经老婆同意偷摸借钱做生意,赚了钱自己花了没用于共同生活诸如此类。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也属于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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