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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利侵权律师专业委员会是由多位知名知识产权专业律师组成。委员会成员代理专利侵权纠纷数千起,办理过大量重大、疑难案件。在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等方面保护委托人的智力劳动成果免受不法侵害,同时也维护其他主体涉及知识产权侵犯的相关权利。专利侵权的证据收集确保被侵权者的智力成果得到保障,侵权者不侵权辩护,也能获取法律的相应宽恕处罚。对案件结果判断精准,久经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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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利侵权律师对假冒专利犯罪要件的解读

时间:2022-09-21 16:10 点击: 关键词:上海专利侵权律师,假冒专利犯罪

  如果当事人制作了发明的,可以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取得法律保护。对于专利,如果第三人要使用的,需要取得专利权人的同意。那么,假冒专利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今天,上海专利侵权律师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专利侵权律师对假冒专利犯罪要件的解读

  一、冒充专利罪的客体

  冒充专利罪的客体是专利权人享有的与专利标注权相干的权力。冒充专利罪的客体既不是国度的专利治理轨制,也不是抽象的专利治理秩序,而是详细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具体专利权人的、与专利标注权相关的专利权。

上海专利侵权律师对假冒专利犯罪要件的解读

  二、冒充专利罪的客观方面

  刑法对冒充专利罪组成要件的划定,采用的是空缺罪状的模式,仅以高度概括的“假冒”一词表述行为的客观性。

  因为刑法对冒充专利罪罪行描绘接纳的是空缺罪行模式,咱们在认定该罪时,必须援用其余法令对该罪行举行增补。与专利犯法间接相干的法令便是《专利法》。当真阐发《专利法》的划定,有助于咱们明确“冒充别人专利”的正确寄义。2000年《专利法》严峻区分了普通专利侵权行动、冒充别人专利行动、假冒专利行动。《专利法实行细则》第84条对冒充别人专利的行动范例作了明确划定,即:(1)未经许可,在其创造或许贩卖的产物、产物的包装上标注别人的专利号;(2)未经许可,在告白或许其余宣扬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第85条规定了冒充专利行为,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即:(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3)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4)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我国《刑法》划定的冒充专利罪中冒充别人专利的行动应当仅仅指行为人非法应用别人正当获得的,并且合法有效的专利技术、专利标识的行为,它只能是2004年《解释》第4条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一或者其组合,而不包括这四种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

  冒充专利罪的主观方面除了要具有上述四种主观行动外,还请求冒充别人专利行动达到“情节紧张”的水平。2004年《说明》在第4条作了明确划定,即冒充别人专利,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6条划定的“情节紧张”,应该以冒充专利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罚金:(1)非法谋划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冒充专利罪的主体

  冒充专利罪的主体为普通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拥有刑事义务才能的自然人都可成为冒充专利罪的主体。又依据《刑法》第220条的划定,单元也能够成为冒充专利罪的主体。但多数情况下,假冒专利罪的主体是从事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

  四、冒充专利罪的主观方面

  尽管《刑法》第216条未明确冒充专利罪客观方面的犯法组成要件,但依据《刑法》设立此罪的立法肉体以及《刑法》第216条罪行描绘中所应用的“冒充”一词,能够明确该罪的客观罪行方式只能是有意,包孕间接有意和直接有意。唯独在这类生理操纵下的冒充行动,才会严重地贬低、损毁真正的专利权人的声誉,损害其经济利益,而且会使广大的消费者上当受骗,才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的社会危害性;如果行为人是因为疏忽大意在其产品上或产品包装上错印了自己的专利号等,其主观上不是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则不能作为犯罪予以处罚。因此,过失不构成假冒专利罪。

  (一)冒充专利罪犯法故意的认识因素

  冒充专利罪犯法有意请求行为人认识到本人是在“冒充”别人的专利标志、专利号。向细胞孕:(1)意识工具。必须是别人享有专利权的专利号、专利证书等。请求行为人认识到该专利是别人的,并且该专利还在《专利法》划定的维护克日范围内。(2)行动的主观性质。冒充专利罪行动的主观性质便是“冒充”,即明知是别人正当无效的专利权,便是要在未取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在非专利产品上标注该专利号或者使用伪造的专利证书。(3)行为的社会属性。认识到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社会绝大多数人所不能容忍的。(4)行为的结果。认识到行为对专利权人造成损害。(5)对行为发展过程的认识。这是行为人意志因素得以正常发挥作用的基础。行为人在行为的实施、发展过程中,对行为是否向着自己所期待的方向发展必须有所认识。

  (二)冒充专利罪犯法故意的意志因素

  刑法理论上犯法有意的意志要素分为“但愿”和“放任”两种。“但愿”是行为人在对本人的行动性子、伤害效果有充沛意识的基础上,为了达到本人预先设定的某个目标,采用踊跃自动的步伐,操纵行动根据本人预约的偏向进展,踊跃寻求这类危害结果的发生。“放任”是行为人在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危害结果有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对行为结果的发生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行为结果的发生与不发生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具体到假冒专利罪,行为人对假冒专利权人有效专利的后果既有可能是“积极的追求”,也有可能是“放任”的态度。行为人持“放任”态度,往往是为了追求其他利益而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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