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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十五了,与网上认识的男子发生了关系怎么

时间:2021-02-25 17:21 点击:    上海知名刑事大律师
首先要说明的是强奸罪的构成主体,当然主要是年龄,这里的年龄是分男女的,男的年满十四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就可能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这个罪名的男性最低年龄是十四周岁,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一般认为强奸罪是一种暴力犯罪,所以刑事年龄比其他刑事年龄要小,再者就是奸淫的对象只能是女性,男的奸淫男的不构成本罪,女的奸淫男的也不构成本罪,对女性的年龄要求要分开来说,首先是十四周岁的女性,违背妇女意志,用暴力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这个构成强奸罪,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这个不管幼女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而且是从中处罚。
对于强奸罪的处罚是非常重的,因为把他归到暴力犯罪的分类里面,注定他的惩罚不会轻,一般情况下都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幼女从重处罚,当然要比普通强奸罪处罚要重,还有就是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这主要是强奸妇女情节恶劣,强奸多名妇女、幼女的,轮奸的,强奸导致妇女或者幼女重伤或者死亡的,这个不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直接以强奸罪论处,这也是为啥强奸罪能判处到死刑的原因。
所以说,未成年人之间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是要分情况讨论的,因为我国的未成年人标准是十八周岁,而强奸罪认定不负刑事责任的标准是十四周岁,所以,对于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自愿发生性关系,只是处于好奇的性行为,这个是不构成强奸罪的,如果给对方造成精神或者身体上的伤害,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当然这个责任是由其监护人来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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