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为判决认定了在被告人实施取得行为的时点时,被害人可能预料到该财物被放置的地点,所以,在该时点肯定被害人的占有想来要更为容易。在上述这些案件中,被害人在发现遗失财物时,有排除他人妨害而确保财物的可能性是占有存在的基础,【在该场合,场所的距离或者时间的间隔至少有一个是很短的,这是肯定占有成立的最低限度要件。】是否“存在可以推定他人的事实上的支配”【西田典之:《刑法各论(第6版)》,143页(212年)。作者从占有的成立要求具有上述要件的立场出发,认为本案的判决“仍然是有疑问的”。】的状况,不是判断占有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