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经鞍山市法院调解,鞍山市中医院一次性赔偿彭某医疗费等15.8万元。
2005年5月初,彭某查出患有右乳腺癌,5月21日入住鞍山市中医院进行乳腺癌根治术,其丈夫王某在该院的《手术同意书》中患者或者近亲属一栏签了名。在医院护理一段时间后,因为农忙,王某回家料理农活。2005年6月3日,医院未征得彭某及其丈夫的同意,由主刀医生在《手术同意书》上摹仿王某的笔迹签名后,又切除了彭某的子宫和双侧卵巢。2006年3月,彭某以医院医务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在未征得患者和家属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子宫和双侧卵巢切除,造成自己严重伤残,将该医院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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