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补充收集的证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办案人员再次提讯朱某某,并听取其辩护律师意见。朱某某在展示的证据面前,承认其在节目中公开荐股,称其明知所推荐股票价格在节目播出后会有所上升,故在公开荐股前建议其父朱某买入涉案15支股票,并在节目播出后随即卖出,以谋取利益。但对于指控其实际控制涉案账户买卖股票的事实予以否认。
针对其辩解,办案人员将相关证据向朱某某及其辩护人出示,并一一阐明证据与朱某某行为之间的证明关系。1.账户登录、交易IP地址大量位于朱某某所在的办公地点,与朱某某出行等电脑数据轨迹一致。例如,2014年7月17日、18日,涉案的朱某证券账户登录、交易IP地址在重庆,与朱某某的出行记录一致。2.涉案三个账户之间与朱某某个人账户资金往来频繁,初始资金有部分来自于朱某某账户,转出资金中有部分转入朱某某银行账户后由其消费,证明涉案账户资金由朱某某控制。经过上述证据展示,朱某某对自己实施“抢帽子”交易操纵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牟利的事实供认不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