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溪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某与被害人王某均为贵溪市某公交公司司机。2020年9月17日上午7时30分许,两人在贵溪市某公交停车场内,因车辆例行检查排队顺序一事发生争吵,进而发展为打架,金某将王某打伤,造成王某右侧胫腓骨骨折。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金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金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金某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量刑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