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173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由此可以认定,该条规定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即诉讼时效的中断职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此时权利人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同意履行的行为当然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且无次数限制。
最后,《意见》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该规定是对债务人在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履行行为有效性的认定,规定债务人不得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向债权人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
实践中,作为债权人,在债务人到期仍然不偿还债务时,您要积极行使债权,向债务人追讨欠款。否则一旦过了诉讼时效,您将很有可能无法实现,追回欠款,也将可能会给您带来不少麻烦。如果您发现确实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就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