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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新规以前的借贷行为如何处理

时间:2021-03-16 14:24 点击:    上海专业债务律师

其中,新《规定》明确了新的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LPR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借贷合同成立时,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那么,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借贷行为,该如何处理?

新《规定》第三十二条明确“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只要是2020年8月20日后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均适用新《规定》。而对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发生的民间借贷行为,但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起诉的,适用的利率标准是参照适用起诉时LPR的4倍作为保护上限,这主要是考虑到自2019年8月20日起,原有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

如果是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提起诉讼,其借贷利率,就会按照2015年旧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审理和判决,即便是该案在8月20日前没有判决,只要在该日前受理,就按旧的司法解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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