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某今年34岁,来自江苏省无锡市。2003年,她嫁给了一个4岁的黄某。因为婚前了解不够,婚后不注意培养夫妻关系,经常为琐事吵架。结婚不到一年,夫妻关系就危机了。
默某和黄某的文化素养很高,决定通过协议友好地分手。双方自行签订合同,男性自愿支付女性人民币18万元,离婚登记时支付10万元,其馀2年内支付的男性名义购买的马自达车,由女性所有,汽车贷款合同下的贷款馀额由男性继续支付。
协议签订后,想到从此要形同陌路,一股忧郁涌上两人的心头。所以,他们没有主动提出去办理,而是默默地把协议收起来,还住在同一个屋檐下,希望能接受对方。但双方最终因性格脾气不合,到2004年底,双方仍决定离婚,双方到无锡市崇安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时约定:双方无子女,双方无债权债务。
他们俩反目闹上了法庭。
离婚后,默某多次找到黄某,要求黄某按照协议履行承诺,但黄某拒绝了,理由是没有财产分割。协议不清楚,为什么没有财产分割?默某怎么想也想不明白:为了离婚,话这么漂亮,离婚了,就耍赖!默某越想越生气。2005年底,她来到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黄某没有交付财产为由,一份民事诉状将前夫黄某推上被告席,要求法院命令黄某交付财产。
默某诉说,本人与黄某原系夫妇,双方一年前协商离婚,签订离婚协议,当年正式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后,黄某没有把应付的财产交给本人,现在要求黄某支付钱和轿车。诉讼中,默某将支付金额减少到12万多元。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默某向法庭提供了自愿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
黄某对这两个协议没有异议,也承认钱和车都没有付给默某。但是对默某的起诉,黄某很生气。在法庭上,他愤怒地说:18万元和车都是我的,同意给默某是赠与,现在经济能力恶化,无法付款,而且由于双方婚姻存续时间短,没有共同财产,所以在离婚协议中我们才一致认可‘无财产分割’。那是双方真正意义的表现。
默某对黄某的辩解非常难过。她说:因为有了之前的协议,离婚的时候只写了‘没有财产分割’,并不是真的没有财产,也不是自己放弃财产。默某一想到离婚那天的情况,就生气了。她说:我们那天没有带自愿离婚协议。黄某说回去太麻烦了。反正我们已经签了协议,白纸黑字变不了。而且协议已经分割了财产,所以我们签了无财产分割。我当时也同意了。说到这里,默某伤心得泪流满面:毕竟夫妻一场,没想到黄某太失望了。
二级法院的判决不同。
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无财产分割的理解。默某认为双方同意按照第一份离婚协议处理,所以在后一份协议中写了无财产分割,不是没有财产分割,也不是放弃财产。黄某认为,之所以写无财产分割,是因为两人存续时间短,没有共同财产。虽然双方于2004年5月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但双方直到半年后才正式离婚,离婚协议中没有承认第一份协议,法院不应支持第一份协议。
但是法庭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有共同财产,默某的真实意思并没有放弃分割财产,因此对黄某的辩称不予信任。开发区法院于2006年6月作出一审判决:黄某支付默某财产9万元左右。经过一审判决,黄某拒绝接受,并向无锡中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黄某表示:双方在登记离婚时对财产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并非一审判决所认定的对无财产分割的理解,而应判断后来签订离婚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隐瞒等问题。如无上述情况,后者将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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