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还要问明对方借款的用途,如果需要对方借款后可能主要从事不法的行为,也坚决不能借款,不然借款后不能有效及时分析得到受偿,受害的还是自己。接下来上海民间借贷律师为您讲解相关注意事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借款人进行信用管理风险
1.借款人有不良信用记录,以前贷款有拖欠或逾期贷款。
2.借款人进行拖欠企业供货商的货款。
3.借款人进行拖欠企业税费、电费、水费等费用。
4.借款人进行拖欠其员工的工资。
对于有上述不良信用行为的,如果是恶意的,应拒绝提供贷款。如果借款人拖欠,但并无恶意,且时间不长,但其信用观念淡薄,没有意识到信用记录的重要性,且借款人有能力偿还,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与借款人进行信用意识上的沟通,提高借款人的信用意识,强化其信用观念,使其意识到信用记录的重要性。如果借款人接受,可以提供小额贷款,要求担保。如果以后还款记录良好,可以逐步增加贷款额度。
二、经营资质风险
经营管理资质进行风险,即借款人企业发展不具备相应的法定的经营环境条件和经营许可。1.借款人经营服务项目需特种许可的,没有特许经营证明。如无安全技术生产许可证、环保证、消防证明等。2.污染问题严重、消防安全不达标、安全以及生产隐患严重等其他学生情况。一种学习情况是没有能力得到提高政府会计主管部门的许可,属于无证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企业有可能随时被政府监管部门责令关闭;后一种基本情况虽有可能有相关可证件,但实质的经营实践活动过程中不能为了达到国家相关信息法律政策法规的要求,也有可能被关闭停业整顿。所以对上述研究情况就是最好不要给予贷款。
三、股权风险
借款人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较小,且不主导合伙企业。虚假股权风险。 在企业中,借款人没有股权,但为了能够贷款,创设虚假的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 在前者情况下,由于借款人没有决策权来决定收入和资产的分配,债务的偿还受到很大限制,这意味着借款人的收入较少。 还款能力有限,贷款金额不能超过其收入水平,应要求有决策权的合伙人担任担保人或共同债务人。为防止第二种情况发生,必须对所提供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并走访企业员工。 核实合伙关系是否真实,三是要求其他合伙人提供担保。 一旦核实借款人存在虚假股权,应拒绝贷款。
四、借款人的风险管理不足
1.缺乏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2.财务风险管理、账务处理混乱。
3.生产企业经营活动场地脏、乱、差。
4.工人进行生产工作积极性不高,士气低落。
5.安全和消防存在重大隐患。
6.生产现场管理不到位,存在工程在建、偷工减料现象。
7.仓库管理混乱,存货堆放混乱,存在材料丢失、被盗现象。
8.管理不善的其他情况。
由于借款人对企业管理不善,企业资产可能受到损害,企业收入可能明显下降,情节严重的,可能危及企业的生活,甚至可能破产。 最终,它会影响贷款的偿还,从而使贷款处于风险之中。 贷款机构评估人员发现缺陷后,应与借款人沟通,尽快整改。 情节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应要求借款人采取纠正措施。 考虑只在效果明显后才发放贷款。
以上便是上海民间借贷律师讲解的相关内容,相信您已经对此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还有其它此方面的困惑,欢迎来咨询我们,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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