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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老房子面临装修,房屋拆迁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也许有一天,老房子会被征收拆迁,户主会变成拆迁户。房屋拆迁是好事,但如果涉及离婚,拆迁后的安置房应该如何分割?
事件回顾。
刘女士和她的前夫赵有两个女儿,但由于意见不合和经常吵架,他们同意离婚。两个孩子均由刘女士抚养,双方无财产纠纷。
离婚后仅4个月,刘女士和赵女士所在街道的土地被征用,房屋被拆迁并给予补偿。根据拆迁政策,刘女士、赵女士和两个女儿共四人,可分配到一个总面积为160平方米的安置小区内的两套房。
由于拆迁补偿安置是按户进行的,所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是由赵代表全家签订的。虽然当时刘女士和赵已经离婚,但赵申报家庭人口4人,并通过了考试。协议中明确约定每人享受35平米,每户可以购买10平米,两个女人可以再购买10平米。就这样,刘女士一家四口分到某小区两套房子,每套80平米,共计160平米。
此后,刘女士多次与前夫赵沟通,要求分离安置房,均被赵拒绝。无奈之下,刘女士只好将赵告上法庭。那么,与前夫离婚后,刘女士是否有权分割安置房?
律师说。
针对这一事件,湖北伟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胜利、邹认为,刘女士有权分割安置房。
刘女士与赵女士离婚时虽未约定老房子的归属,但并未约定离婚后老房子归赵所有;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解释为什么没有达成协议;想必是双方离婚时老房子还没有办理房产证或者其他因素。
本案中的两栋新房是以旧房拆迁为基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明确写明,每人享有35平米;简单来说,家里所有人都享受拆迁面积,包括和刘女士同住的两个女儿;因此,这两处拆迁补偿房屋不属于赵的个人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旧房性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拆迁房屋是否有许可证、子女抚养等因素,综合评估刘女士的分割份额。
相关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和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有平等的权利处理共同拥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从个人财产投资中取得的收入;
(二)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已经或者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补偿。
第二十条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和归属,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处理:
(一)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同意竞买的,应当许可;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收益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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