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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离婚纠纷案例分析

时间:2020-12-31 16:23 点击: 关键词:上海公租房离婚纠纷,上海离婚公租房咨询律师

  上海公租房离婚纠纷案例。

  李某某和张某某于2010年5月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性格不合而产生矛盾。张某某起诉离婚,要求将租住的公租房出租给他使用。

  双方婚前无住房。2012年,张某某作为主要申请人,带着三名家庭成员,在张某某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经XX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处审核批准,他申请了位于XX的一套公租房,一年签一次合同,每月交租金400元。承租人是张某某。

公租房离婚纠纷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房屋是经济适用房,不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夫妻双方离婚,法院如何处理这种出租屋?

  裁判意见。

  公共租赁住房以张某某的名义申请,张某某是主要申请人,即承租人。公租房按政策应由张某某租住。

  但考虑到申请公租房时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以及李某某在获得公租房前因无房而享受困难补助的客观情况,张某某应在房屋租赁期间给予李某某一定的生活补偿,即每月支付200元。

  针对上述案件和问题,本期邀请辽宁申英律师事务所张喜安律师为您做如下分析和解答:

  01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有限、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住房新就业人员、城镇稳定就业农民工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只取得房屋使用权,不取得房屋产权。

  02离婚时公租房怎么判?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会考虑照顾抚养子女一方,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无辜一方,或者照顾残疾人和生活困难。

  同时也会参考公租房业主(单位)的意见。因为单位的公租房具有一定的身份属性,一般会决定让单位的一个员工出租使用,并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

  夫妻一方主张财产权利分割的,法院可以不予处理。

  笔者搜了沈阳本地离婚纠纷,要求公租房和公租房的划分。大多数案件没有处理分割请求,因为租住的公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在离婚诉讼中,应该直接主张公房的出租使用权,而不是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分割。

公租房离婚纠纷案例分析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中公有住房使用和租赁若干问题的批复》(法发[1996]4号)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兼顾双方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解决公房的使用和租赁问题。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审判实践中提出的一些问题答复如下:

  有问题有答案。

  q.

  一、问: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租赁有争议,人民法院能处理吗?

  a.

  答: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租赁有争议,无法自行协商,或者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q.

  2.问:什么情况下双方都可以租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

  a.

  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出租:

  (一)婚前一方租住的公房,婚姻关系持续5年以上;

  (二)婚前一方租住的单位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

  (三)婚前由一方投资建设的公房出租权,婚后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

  (四)一方或双方申请婚后租住公房的权利;

  (五)婚前一方租住的公有住房因婚后租住房屋被拆迁而取得房屋租赁权的;

  (六)夫妻单位投资共同建设或共同购买的共有住房;

  (七)一方将本单位的房屋出租、返还给本单位或者给对方,另一方将房屋调换的;

  (八)双方婚前租住公房,婚后合并交换房屋;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都可以出租的情形。

公租房离婚纠纷案例分析

  q.

  3.问:处理夫妻双方都可以租住的公房应该遵循什么原则?

  a.

  答:夫妻双方均可租住的公房,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人或生活困难者;

  (4)照顾无辜的一方。

  q.

  4.问:夫妻双方都可以租的公房,如果是一方租的,承租人会给另一方经济补偿吗?

  a.

  答:对于夫妻双方均可租住、一方承租的公房,承租人可以给予对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q.

  5.问:夫妻双方都可以租住的公房,如果可以分房使用,是否可以双方分开租住?

  a.

  答:夫妻双方均可租住的公房,面积较大且可分房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如果房屋可以单独出租或者承租人可以为对方解决住房问题,可以给予许可。

  q.

  6.问:离婚时,如果一方没有权利租用另一方婚前租住的公房,是否可以暂住?

  a.

  答:离婚时,如果一方没有权利租住对方婚前租住的公有住房,且住房问题确实难以解决,人民法院可以调解或判决其暂住地,暂住期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支付相当于房屋租金的使用费和其他必要费用。

  q.

  7.问:离婚时,如果一方没有权利租用另一方婚前租住的公房,又确实很难再租到另一套房子,该怎么办?

  a.

  答:离婚时,一方无权出租另一方婚前租住的公房。如果经济上确实很难再租一套房子,如果租住公房的一方负担得起,应该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q.

  8.问:调整和变更自住房屋租赁关系时,是否需要征得自住房屋的同意?

  a.

  答:人民法院调整、变更自住房屋(含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房屋)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征求自住房屋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改变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q.

  9.问:夫妻双方共同投资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应该怎么处理?

  a.

  答:人民法院可以参考上述相关回答,妥善处理夫妻共同出资的“部分产权”房屋。但获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房屋产权比例和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房屋标准价格,赔偿对方价值的一半。

  q.

  X.问:如果夫妻双方都在争夺“部分产权”,是否可以采用竞价的方式解决问题?

  a.

  答:如果夫妻双方都在争夺“部分产权”,如果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以采用招投标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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