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闸北离婚律师

上海闸北离婚律师专业委员会内汇集了众多专家、业内优秀学者。客户群体不乏企业家、外国友人及外籍华人。成立至今,闸北婚姻家庭委员会律师团队代理但不限于家族财富管理法律服务、婚姻纠纷顾问、婚姻调查法律服务以及离婚诉讼等案件数千件,并定期开展案例研讨会,各专家律师对疑难案件深度剖析,力求争取委托人利益最大化。闸北离婚律师们以丰富的办案经验,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

团队展示

律师团队

开庭辩护

律所荣誉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闸北专业离婚律师讲何为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2021-04-08 08:50 点击: 关键词:闸北专业离婚律师,共同财产认定,上海闸北专业婚

  (一)工资、奖金。这里的“工资、奖金”应作广义的理解,泛指工资性收入,闸北专业离婚律师 目前我国职工的基本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甚至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实物分配,这些共同构成了职工的个人收入,当然,在一些现代企业或外资企业中,也存在着一定比例的高工资、高收入,甚至年薪、股份期权等,这些收入都属于工资性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如果说工资、奖金属于夫妻的劳动所得,那么,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既包括劳动所得,也包括大量的资本性收入。这里的“生产、经营收益”,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包括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人买卖股票和债券,投资于公司、企业经营,还有不少人依靠自己的资本或筹资兴办公司、企业,这些人成为大量资本的拥有者,经营收益丰厚。这些经营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一方的经营收益,如股票、股权甚至整个公司企业这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由于涉及到《民法典》和公司法、证券法的关系,分割时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处理起来比较困难。这需要在社会实践和司法实践中积累经验。有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解决办法是: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对涉及股票、股份、股权或公司、企业等财产的,在不违反公司法的前提下,采取折价补偿或转移一半股份或股权等方式处理。具体做法:(1)对股票主要采取直接分割的方式,以避免对股票进行估价或折价带来的麻烦,但在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况下,采取由持票一方折价给另一方补偿的方式予以分割;(2)对股份或股权,如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且受让一方亦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条件,采取直接转让一半股份和股权的方式分割,否则,则将股权处理给原持有人所有,由取得股权的一方按股权价值补偿给另一方,该价值尽量由离婚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一般以股权所在公司当年每股的净资产额确定其价值。

闸北专业离婚律师讲何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实际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即夫妻共同财产。

  闸北专业离婚律师 因此,A某与B某共同投资经营的C企业股权及收益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将C企业股权归B某所有,系对婚姻财产的合法处理,受我国法律保护。

  但是,双方第二次协议对企业房产土地的处理是否和对股权处理相同呢?其又是否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呢?

  该问题不仅涉及我国婚姻法,而且与企业法规定有关。

  根据我国企业法规定,“企业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因此,C企业的房产及土地需和A某、B某享有C企业的股权相区分,即C企业的房产及土地属于企业法人的独立财产,A某、B某享有C企业的股权属于夫妻经营所得的共同财产。

  显然,他们以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对待C企业独立法人财产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即从婚姻法角度看,C企业房产土地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企业法角度看,C企业房产土地属于企业法人财产。

  既然C企业房产土地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能否认定B某以企业法人身份将房产土地卖给A某呢?

  抛开B某与A某的第二次协议,根据企业法相关规定,B某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其具有处理企业日常经营事务的权利。但是出售企业不动产显然不属于日常经营行为。即出售行为应当有企业法人的明确授权行为或者依照企业章程召开股东会、董事会进行决议通过等法定前置程序。

  故若以B某行使企业职务行为来看待出售行为,实际混同了个人与企业财产的关系,严重违反了企业法及企业章程的规定,最终损害了C企业的利益。

闸北专业离婚律师讲何为夫妻共同财产 http://www.huaronglvshi.com/zb/lhls/6028.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