闸北婚姻财产律师 离婚时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
(一)故意隐瞒财产,在夫妻离婚当中比较常见,对于另一方不知道的房产或者存款、股票等,如果不知道这些财产存在,根本不知道从何查起,更不需要花费成本去转移。
(二)偷偷把财产转移到别名下或低价出售,对于无法隐瞒的财产,夫妻一方可能通过赠与给别人或者低价转让给别人的方式转移。
(三)伪造公司债务或者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律师明确指出虽然该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非购房一方在婚姻期间共同参与该房屋还贷的,其有权参与分割该增值部分。
当原告得知自己的权利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中时,原本焦虑的心情开始放松了下来。
案件立案后,本律师及时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向房产交易中心查询了被告与案外人的房产交易合同,进而确定了交易的价格。然而,在查阅房产交易合同的过程中,细心地发现交易价格低于市场实际的价格,为探明究竟,本律师不厌其烦两次驱车找寻到交易的房产地址,终于找到了购房的买家,但买家却不愿向律师透露真实的成交价格,因此,本律师告知买家,如果买家坚持不透露的话,我们则认为房产交易中心存档的交易价格是真实的,那么该价格显然低于市场实际价格,交易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情形,因此会提交法院请求该交易无效,在此状况下,买家为避免自身利益受损,最终将真实的成交价格告知了律师,为逃避税收,交易双方将成交价格做低了近90万,这就意味着闸北婚姻财产律师为原告多争取了近90万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开始还振振有词,自以为能瞒天过海,但当原告将采集到的相关证据一一出示的时候,被告无言以对,原告律师从情理上对被告的行为进行了谴责,从法律上剖析了离婚财产分割的依据,法院也采纳了原告的证据,对被告进行了教育,最终被告无奈地接受了原告的调解方案,双方以调解离婚,目前原告已经收到首批执行款,原告非常满意最终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