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拆迁律师 现实生活中肯定有这样的例子,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去世了。那么这时候应该怎么办呢?小编认为要区分不同的阶段,根据去世的时间来确定相应的后果。
最简单的是被拆迁人已经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且已经按照协议获得补偿,这种情况下只需要对拆迁补偿所得继承就行了,遗嘱优先,有遗嘱按照医嘱分配,无医嘱按照法律规定继承,对属于死亡的被拆迁人的个人遗产由其配偶,父母,子女平均分配,上述亲人不存在由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母继承。
还有一种是被拆迁人已经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但是还没有获得补偿,这种情况也比较简单,也只是继承的问题,等到取得利益时按照上述第一种情况进行继承。
最后一种是被拆迁人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前就去世了,此时的继承就不是补偿了,而是房屋。这种情况下首先要明确房屋的所有权人,继而明确谁有权拿到补偿。
二、被拆迁人死亡拆迁安置补偿怎么发放?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修正)》:
十、公房买卖必须按房管机关的规定进行。
(一)卖方凭《房屋所有权证》出售。单位买房,须持有本单位归口的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级领导部门同意买房的批准文件;个人买房须有本市正式户口。
(二)全民所有公房的卖房价款,只准用于房屋建设,或上交同级财政,不准挪作它用。
(三)必须经区、县房管机关审查批准,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按规定交纳税费。非经批准,不得擅自买卖。违者,由区、县房管机关处买卖双方以成交价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处罚后按规定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立契过户。
(四)必须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房价标准确定房屋价格。公房所有权单位以房屋折抵投资与其他单位合营企业,须经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评定房价。禁止高价买卖公房,禁止以合营为名变相高价买卖公房,禁止倒卖公房或居间牟利等非法活动。违者,上海市闸北区拆迁律师 由区、县房管机关处买卖双方(含中间人)以非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十二、公房租赁,必须遵守房管机关的各项规定。
(五)承租者外迁或死亡,原同住者要求继续承租的,须经出租单位同意,并新订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