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酌情认定甲医院承担60%的责任。欧某法定继承人认为欧某的死亡结果与甲医院医疗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提出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相关诉请。法院基于前述鉴定意见,及司法鉴定中心答复“该鉴定意见书中认定的患者损害后果为小肠破裂、肠瘘行肠造瘘、肠部分切除(构成九级伤残),不包括患者死亡的后果。患者的死亡原因及死亡与医疗行为的因果关系属于原鉴定委托事项以外的项目,需另行鉴定。”认为,欧某法定继承人对该项诉请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亦未就其主张申请鉴定,故不予支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本案涉及损害结果的确定及相关举证义务的分配。通常来说,对死因有异议的,医患双方应当及时、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明确死因,否则可能由于死因争议而导致患方维权不成。本案,患者病故家中,无医学资料表明其死因,无法使法官、鉴定人相信其死亡与医方过错存在较为明显的因果关系,且患方亦未就此举证,因此法院不支持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