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所导致的无效。
如果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同时存在,由于遗赠扶养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是一种将生前的法律行为与死后的法律行为相结合的诺成、想式的法律行为,在遗赠扶养协议一经订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扶养人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遗嘱生效之前,遗嘱人可随时单方变更或撤销其遗嘱,生前对继承人或遗赠人一般没有附加明确的义务,即使遗嘱附带义务,遗嘱也不能对抗遗嘱人的义务,因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一份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会会导致对遗赠扶养协议中已被处理的财产的处理在遗嘱中失效,但不影响对遗赠扶养协议中未被处理的财产的处理效力。
遗嘱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所导致的无效。
按照继承法第22条,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遗赠作为民事行为,行为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遗赠能力,对遗嘱人是否具有遗赠能力的判断,应以遗嘱人立遗嘱时的状态为准。
人生中,常会遇到遗嘱人立遗嘱时是没有行为能力的,但后来有了行为能力,或立遗嘱时是没有行为能力的,但后来又丧失了行为能力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规定:“立遗嘱人具有立遗嘱的行为能力。不能履行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他后来能履行,也仍然是无效遗嘱。立遗嘱时,遗嘱人具有行为能力,但在去世后,其行为能力的丧失不影响遗嘱效力。
违背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所导致的遗嘱无效。
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一个基本要素,如果遗嘱人违背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以胁迫或欺骗的方式立下遗嘱,则该遗嘱即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