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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委员会是由多位知名遗产继承专业律师组成。委员会成员代理疑难遗产纠纷案件上千起,实战经验丰富。在遗嘱分配、法定继承、遗赠纠纷、分家析产等方面提供律师意见,并多次在继承纠纷方面协助当事人获得继承分配的大多份额。如协助曾女士、双女士在法定继承纠纷中成功追得拆迁补偿款及房屋所有权份额。在遗嘱继承中,帮助委托人获得相应补偿。在分家析产纠纷中,协助赵女士和罗先生等获取更多财产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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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死亡导致继承和债务清偿的双重法律关系解读 |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2022最新总结

时间:2022-11-11 09:16 点击: 关键词:上海遗产继承律师,债务清偿

  一般来说,自然人死亡导致继承和债务清偿的双重法律关系。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类似的问题,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进行相关内容整理,供您参考。

自然人死亡导致继承和债务清偿的双重法律关系解读 |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2022最新总结

  实践中,因自然人死亡而导致债务清偿的案例很多。在某些情况下,由于种种原因,继承人往往会明确向法院放弃自己的继承权。当所有继承人放弃继承时,责任主体的确定和判决方式的选择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不同的法院对此有不同的处理方式,这不仅不利于判决的统一,还会导致审判与执行程序的脱节。为了合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有效衔接审判和执行程序,有必要建立遗产管理人制度。法院在审判程序中指定遗产管理人,判决遗产管理人承担相关清算责任。为了节省司法资源,便于判决的执行,判决中也应明确遗产的范围。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遗产的执行、强制措施的采取和结案方式的选择。

  一、案例导引

  案例一:

  崔向李借钱。借款到期后,崔某未偿还,后崔某因病死亡。故李某以崔某的第一继承人崔某1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借款及利息。诉讼期间,崔某1提交书面声明称放弃继承崔某遗产。法院经审查认为,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而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继承权的放弃无效。故崔某自愿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判决其在继承范围内偿还借款及利息。

  案例二:

  张某与信用社签订了贷款合同,但贷款到期后,张某无力偿还。在张某因病去世后,信用合作社起诉了张某的合法继承人张某的妻子和三个子女,并要求四名被告承担偿债责任。第四被告辩称,张某没有留下遗产,即使留下遗产,也意味着放弃继承。经审查,法院认为四名被告均已放弃继承,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人如果放弃继承,根据法律不承担债务,因此决定驳回储蓄互助社的请求。

  上述分析案件发展面临同一企业情况,即在债务管理纠纷中债权未予受偿,后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将债务人的继承人可以作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在遗产保护范围内清偿债务。理论上,一般称该债务问题称为文化遗产债务,即应在遗产范围内清偿的债务。诉讼活动过程中,继承人出于社会各种需要考虑,如遗产数额相对较少甚至没有主观上为了有效规避政府债务清偿,而向法院工作表示被继承人并未留有遗产,即使有遗产,继承人也表示自己放弃对遗产的继承,以此为由主张免除继承人的偿还责任。因为我们对于我国债权人而言,即使提起行政诉讼,也基本信息无法及时知晓被继承人遗留的具体包括财产数目。

  在实践中,如果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法院可以裁定尚未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承担责任,如果部分继承人没有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代表被强制执行的人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如果所有的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权,那么谁应该承担责任呢?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这个问题,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解决方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不仅在审判程序上处理不同的案件,在执行程序上也采取不同的结案方式。同案不同判、不同执行的现象比较突出。这种现象带来了判决与执行衔接的混乱和困难,不仅损害了司法权威,也影响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在裁判文书网上对该类纠纷的相关判决和执行文书进行了整理和归纳,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金融借贷等领域。并拟讨论审判和执行中的问题。

自然人死亡导致继承和债务清偿的双重法律关系解读 |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2022最新总结

  二、立法现状与实践中的对策

  (一)继承法律规定的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

  现行有效的继承法对继承债务清偿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实施意见》)中。《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应当在继承遗产时清偿,税款和债务的缴纳以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遗产超过实际价值的部分,由继承人自愿偿还。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承担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法实施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继承权的放弃无效;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遗产已分割,债务未清偿时,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赠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先以取得的遗产清偿债务;未清偿时,剩余债务由遗嘱人和受遗赠人按收益比例清偿;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照收益比例偿还。

  除上述法律规定,最新的《民法典草案》第六编第四章进行专门管理规定了遗产的处理。其中第1161条规定与上述《继承法》第33条规定企业几乎没有一致,即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发展实际应用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及时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世界遗产项目实际使用价值以及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自己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需要缴纳的税款和债务问题可以工作不负清偿责任。值得我们一提的是,该草案详细设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控制制度,包括文化遗产管理人的选定、职责等内容。

  (二)实践中的处理生活方式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所有继承人都被批准放弃继承,就会导致债权人起诉主体的失败。这个时候继承人还需要承担清偿责任吗?

  针对这一问题,实践中有三种判断意见:

  第一种裁判观点主要是以《继承法》第33条为依据,认为企业继承人没有放弃自己继承的,对被继承人所负债务管理可以进行不负偿还责任,故允许学生放弃学习继承。实践中发现有的人民法院对债权人通过采取驳回诉讼服务请求的方式,如上述分析案例2;有的地方法院则认为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财产为无主财产,债权人不应再向继承人主张发展权利,故以被告行为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债权人起诉。

  第二种观点是基于《继承法实施意见》第四十六条的观点,认为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而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无效。 因此,仍认为继承人应在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关责任。 在实践中,一些法院已明确表示不赞成继承人宣布放弃继承,如上文第1条所述,而另一些法院则表示,继承人仍应妥善保管遗产,以便清偿债务。 并在遗产范围内协助清偿债务,因此继承人的命令是妥善保管和协助清理死者的遗产,并在遗产范围内“协助清偿”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

  第三种观点认为,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并命令第三方代管清理遗产和偿还遗产范围内的债务,则应指定第三方代管。

自然人死亡导致继承和债务清偿的双重法律关系解读 |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2022最新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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