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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继承纠纷律师对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发表独特见解

时间:2022-10-20 14:50 点击: 关键词:上海继承纠纷律师,空难死亡赔偿金定义

  空难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空难赔偿金属于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家属的慰问,并不属于合法的遗产。一般情况下,国内民用航空运输旅客伤亡赔偿最高限额为40万元人民币,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最高赔偿限额为3000元人民币,旅客托运的行李的最高赔偿限额为2000元人民币,共计40.5万元人民币。但实际赔偿往往都会高于40.5万元。而遗产是属于死者生前创造或拥有的合法财产,并且该财产不得侵犯他人的权益,否则也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因此,空难赔偿金不能作为合法遗产进行继承。接下来就由上海继承纠纷律师为您讲解空难赔偿金如何按照法律程序处理的整体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继承纠纷律师对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发表独特见解

  一、案件陈述

  1、原审查明,郑文胜以汕头经济特区龙湖区金苑企业进展公司(如下简称金苑公司)的名义,于1997年3月24日、4月16日分两次向林奕亮告贷。第一次告贷20万元,商定同年5月24日一次性还清,第二次告贷10万元,商定同年5月16日一次性还清。这两次告贷均有郑文胜署名并盖有金苑公司公章的借条为据。还款克日届满后,金苑公司没有还款。1997年9月3日,郑文胜在境外乘坐越南航空公司(如下简称越航公司)往柬埔寨途中产生空难死亡。詹亦华作为郑文胜的老婆承继了郑文胜的遗产,并托付汕头市经贸状师事务所张潮生状师向越航公司提出索赔。而后,林奕亮向詹亦华追祷告贷未果,遂向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詹亦华归还郑文胜的告贷30万元及从告贷届满之日起至还清时止的本钱。

上海继承纠纷律师对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发表独特见解

  2、另查明,詹亦华与郑文胜于1995年8月23日办理成亲挂号,婚后没有生养子女。郑文胜之父郑友卿于1998年7月27日死亡,其母林春花于1979年死亡。郑文胜空难死亡后,越航公司支付了67206美元赔偿金(指明不包括已向死者眷属预付的金额及丧葬费在内)。因为郑文胜生前没有指定受益人,故该赔偿金由其老婆詹亦华及其父郑友卿经受。郑友卿生前立有遗言:其遗产由其子郑来荣和郑来明承继,并托付其子郑来明与詹亦华支付、调配郑文胜的空难赔偿金等。汕头市公证处于1998年2月6日对郑友卿的遗言出具了〔1998〕汕市证字第392号公证书。1999年10月,越航公司托付香港史蒂文森黄状师事务所将赔偿金34706美元汇入詹亦华的诉讼代理人张潮生状师私家账户,将别的赔偿金汇入郑来明私家账户。

  3、金苑公司系郑文胜私家出资谋划、自尊盈亏、挂靠汕头市龙湖区龙湖街道金湖居委会的公营企业。郑文胜死亡后,金苑公司的公章、执照已上缴金湖居委会,该公司已停业两年多,现已无财富、无职员、无场地。

  二、案件审理

  1、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觉得,郑文胜空难死亡,詹亦华作为继承人承继了郑文胜的遗产,郑来明、郑来荣也代位承继了郑文胜的遗产,并向越航公司提出索赔。因詹亦华、郑来明和郑来荣配合承继了郑文胜的遗产,并配合领取了空难赔偿金,故应配合了债郑文胜的债权,讯断:一、詹亦华、郑来荣、郑来明应于讯断见效后10日内付还林奕亮告贷人民币30万元及从告贷届满之日起至还清时止的本钱;二、采纳林奕亮请求金苑公司对詹亦华的还款负担连带义务的诉讼要求。

  2、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觉得,林奕亮与金苑公司之间的债务债权纠纷究竟清晰,证据充沛,应予认定。金苑公司系郑文胜私家出资谋划、自尊盈亏、挂靠集体的公营企业,已停业两年多,无财富、无职员、无园地。金苑公司向林奕亮的告贷应由郑文胜私家归还。因为郑文胜已死亡,故应由其遗产的继承人以承继的遗产实践代价为限了债郑文胜生前债权,郑文胜空难死亡后,越航公司补偿了67206美元。因为越航公司向搭客发售的机票包含了为搭客供应人身不测危害保险部分,搭客无须再买保险,是以该款应为保险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保险金是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之规定,在郑文胜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越航公司理赔的67206美元保险赔偿金应作为郑文胜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詹亦华和郑友卿承继。在越航公司作出补偿前,郑友卿已死亡,郑友卿死亡前立了遗言并经公证,郑来荣、郑来明是郑友卿的遗言继承人,已发生了遗产的转承继。依据本案的事实,郑来明、郑来荣和詹亦华分得赔偿金,因此,郑来明、郑来荣和詹亦华应在各自继承的数额范围内清偿郑文胜生前结欠林奕亮的债务。詹亦华的上诉及郑来明、郑来荣辩称越航公司支付的赔偿金并非保险赔偿金,与越航公司在向乘客出售机票时就包含为乘客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部分的事实相悖,不予采纳,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继承纠纷律师对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发表独特见解

  广东省国民检察院抗诉觉得,终审讯断认定究竟不清,合用法令谬误。理由是:终审讯断认定越航公司补偿给郑文胜眷属的67206美元为保险金,与究竟不符。郑文胜死亡后,其眷属托付张潮生状师向越航公司提出索赔,从詹亦华供应的无关索赔函看,詹亦华向越航公司催讨的是死亡赔偿金而非保险金。补偿的主体是越航公司而非保险公司。越航公司终究赔付给詹亦华的是特惠金而非保险金。越航公司补偿的根据是华沙合同而非保险条约。詹亦华供应的1998年越航公司的机票,并无包括为搭客供应人身不测危害保险。二审讯断依据林奕亮托付的状师向越航公司广州办事处司理的一份考察笔录,认定搭客所购置的机票已包括了人身不测危害保险在内,于是推定越航公司补偿给郑文胜眷属的是保险金,显然与究竟不符。终审讯断认定越航公司补偿给郑文胜眷属的67206美元为保险金,以郑文胜没有指定受益人为由,认定该笔赔偿金为遗产,并讯断詹亦华、郑来明、郑来荣配合归还林奕亮告贷人民币30万元及响应本钱,属合用法令谬误。首先,该笔款项并非保险金,因而不属于遗产,退一步讲,即使认定为遗产,由于已被詹亦华、郑来明、郑来荣分配,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詹亦华等三人也只能在各自继承遗产的份额内承担清偿责任,原判却维持一审关于詹亦华等三人共同偿还林奕亮借款30万元及利息的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提出抗诉。以上就是上海继承纠纷律师为您讲解空难赔偿金如何按照法律程序处理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上海继承纠纷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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