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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委员会是由多位知名遗产继承专业律师组成。委员会成员代理疑难遗产纠纷案件上千起,实战经验丰富。在遗嘱分配、法定继承、遗赠纠纷、分家析产等方面提供律师意见,并多次在继承纠纷方面协助当事人获得继承分配的大多份额。如协助曾女士、双女士在法定继承纠纷中成功追得拆迁补偿款及房屋所有权份额。在遗嘱继承中,帮助委托人获得相应补偿。在分家析产纠纷中,协助赵女士和罗先生等获取更多财产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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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遗产继承律师分析独生子女能继承全部遗产?

时间:2022-02-16 09:44 点击: 关键词:上海遗产继承律师,独生子女

  案件介绍

  陈晓抱怨父亲的继承人老孙嫁给了陈女士。陈女士带着儿子去找原告陈晓。后来,老孙再婚了被告高女士,并在婚后生下了一个女儿,即被告小孙。老孙于2016年5月4日去世,没有遗嘱。他名下有一所个人财产房。陈晓说,要求老孙的法定继承人平等继承被继承人老孙的遗产,即上海西藏北路X室的产权房(以下简称争议房)。

 

  法院调查

  法院发现,被继承人老孙和陈女士于1984年12月8日结婚。婚后,陈女士和前夫的儿子小陈和老孙住在上海市重庆北路X号。1991年10月17日,老孙和陈女士同意离婚。后来,老孙和刘女士再婚,婚后没有孩子,并于2000年11月16日同意离婚。2002年5月16日,老孙与被告高女士登记结婚,婚后生下女儿小孙。老孙于2016年5月3日死亡,父母先死亡。

 

  再次发现,争议房屋于2000年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人为老孙。老孙于2016年5月3日死亡后,被告高女士和小孙于2016年5月9日向上海闸北公证处申请继承公证。后来,她确定争议房屋由高女士和小孙共同继承。2016年8月22日)上海门证第2171号公证(2016年8月22日出具)。2016年8月23日,高女士和小孙申请变更争议房屋产权登记。2016年9月5日,争议房屋批准变更登记权人为高女士,小孙各享有产权份额的一半。二审期间,法院根据其职权,将小陈的出入境记录如下:小陈于203年1月26日入境,同年3月10日出境;207年同月27日出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小陈2岁时,由于生母陈女士与被继承人老孙结婚,她确实与老孙住在一起,形成了实际的继父子关系。老孙和陈女士一起抚养和教育了小陈,然后陈女士同意与老孙离婚。根据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具体意见》第13条,生父与继母或继母离婚后,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子女的,仍由生父母抚养。

 

       对于上述规定。法院认为,继父母和继子女是基于婚姻的实际抚养关系。这种关系是法律制定的。离婚后,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视为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终止,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陈由老孙抚养长大,但当他的生母陈女士和老孙离婚时,陈9岁还没有成年。陈女士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同意陈女士继续抚养,老孙不再承担抚养费。在这种情况下,应确定老孙不再继续抚养是终止原来的抚养事实,老孙与陈的继父子关系被视为终止。

 

       此外,陈与老孙的继父子关系已解除至老孙死亡20多年,双方没有联系。1998年出国后,陈只回国三次,停留时间短,成年后没有赡养老孙。因此,法院认为,虽然陈与被继承人老孙之间存在赡养事实,但由于陈与陈的生母陈女士离婚后不再抚养陈,陈成年后未履行赡养义务,陈与被继承人老孙的继父子关系不再符合法律义务,陈与被继承人的继父子关系不再存在。综上所述,陈不享有继承人的继承权。

 

  在这种情况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后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自然人有权依法继承财产。继承开始后,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离婚期间,继父母一方明确表示不继续抚养继子女的,视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协议终止。继父母死亡时,人民法院不支持继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分析独生子女能继承全部遗产?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分析

  独生子女能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吗?

  不一定。从法定继承的角度来看,如果父母没有遗嘱,独生子女很难100%继承遗产。

 

  以财产继承为例:如果财产是小李父母婚姻的共同财产,他们的父母有50%。如果他们的父亲去世,他们父亲的一半财产将被视为遗产。四位继承人:母亲、小李和祖父母分别继承了他们父亲财产的25%;如果他们的祖父母去世,他们继承的财产将由小李父亲的兄弟姐妹(阿姨、叔叔和叔叔)继承。此外,如果小李的母亲在父亲去世后再婚,小李的继父可以在母亲去世后继承母亲的遗产作为母亲的配偶。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遗产、家庭死亡时间顺序、家庭成员的构成、家庭是否重组等具体因素将影响独生子女能否完全继承父母的遗产。

 

  因此,如果父母希望独生子女能够完全继承遗产,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立遗嘱。在中国人看来,许多人认为立遗嘱是不吉利的,但事实上,立遗嘱可以在处理身后的事情和避免遗产纠纷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立遗嘱不仅可以充分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财产,还可以避免因争夺遗产而导致家庭不和谐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抚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有支持关系的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百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相互理解、和谐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方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遗产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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