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的范围
(1)轻微刑事案件:
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2)自诉案件
具体包括三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侮辱、诽谤案件;检察院不起诉,但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侵入住宅、非法拘禁等;公安、检察院明确告知不予处理,但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
(1)构成犯罪
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才存在刑事和解的基础。对于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有罪的案件,一般不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既然当事人不构成犯罪,就应该撤案、不起诉或宣告无罪,被害人可以通过民事侵权诉讼的方式要求对方赔偿,因此无适用刑事和解的基础和必要。
(2)认罪悔罪
认罪悔罪适用和解制度的前提条件,对于虽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但仍不认罪悔罪的,检察院、法院一般也不从宽处理。通常情况下,认罪悔罪也是被害方同意和解的重要考量因素。不认罪悔罪,自然也谈不上和解。
(3)不得反悔
对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且协议内容已经履行完毕,一般不允许反悔。和解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刑事和解的对象
被害人一方:
被害人未死亡的,由被害人和被告人达成和解。
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被告人一方:
被告人可以自行与被害人和解,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照前两款规定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
同时,实践中可以邀请双方当事人的亲友、公司负责人等促进和解,这些都是被允许的。
双方如果无法到场和解的,特别是一方羁押在看守所,一方因伤情需住院等原因无法到场的,可以书面授权代理人进行和解,效力等同于当事人自行和解,但真诚认罪悔罪、赔礼道歉等事项,不能代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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