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会是会构成犯罪的;一般是会按拒不执行罪来进行判决,构成犯罪者就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如果情节严重的就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罚金。今天静安刑事律师和大家聊一聊拒不施行判裁定罪行动因素,欢迎阅读。
1.“拒不施行”之寄义。所谓拒不施行,是指行为人采用各种方法和手段,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行为。
2.“拒不施行”之体现方式。(1)既可以表现为踊跃的作为,如转移、潜藏可供施行的财富,唾骂、殴打法律职员等,又能够表现为悲观的不作为,如对人民法院的施行关照置之不睬或许隐藏、回避等。有观念觉得,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拒不施行讯断、裁定案件详细使用法令多少题目的说明》第3条“列举了应该认定为拒不施行人民法院讯断、裁定情节紧张的六种情况,限制得都因此踊跃的、作为的体式格局拒不施行讯断、裁定的情况。关于以悲观的、不作为的体式格局不执行讯断、裁定所肯定的执行内容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如果造成了一定的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民事制裁手段处理。这样规定也可以体现民事制裁手段与刑事处罚措施的衔接”。我们认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以及2007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此种情形显然属于不作为。(2)既可以表现为以公开形式予以抗拒,又可以表现
为以隐秘体式格局背后进行顺从。(3)既可以表现为暴力顺从,又能够表现为非暴力顺从。岂论体式格局如何,不影响行为人拒不施行行动之性质。在拒不施行的行动方式问题上,有观点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实施必须是以暴力、威胁方法进行。显然,此种观点于法无据。“根据1991年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解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需要以暴力、威胁方法为前提条件。”
3.“拒不施行”之详细行动体式格局。依据天下人大常委会《对于(中华国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说明》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国民检察院、公安部《对于依法庄重查处拒不施行讯断、裁定和暴力顺从法院施行犯法行动无关题目的关照》的划定肉体,以下情况属于《刑法》第313条划定的“拒不施行”的情况:(1)被执行人潜藏、转移、有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的;(5)其他拒不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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