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上常说罪犯被捕了。实在,拘留不克不及随便。拘留的条件是什么?下面就由上海静安刑事律师为您整理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为了避免拘系的过多合用,刑事诉讼法第60条划定:对有证据证实有犯法究竟,大概判处徒刑以上科罚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这一规定要求逮捕条件:
1.有证据证实有犯法究竟。依据无关划定,有证据证实有犯法事实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况:(1)有证据证实发生了犯法究竟。犯法究竟既可所以繁多犯法行动的究竟,也可所以数个犯法行动中任何一个犯法行动的究竟。对实行多个犯法行动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逮捕不同于定罪,逮捕的标准低于定罪的标准,不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所有证据都已查证属实,只要求有证据已被查证属实即可。
2.大概判处徒刑以上科罚。这是对于犯法紧张水平的划定。基于已有证据证实的犯法究竟,依据我国刑法的无关划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罚的,才符合逮捕条件。
3.采用取保候审、监督寓居等要领,尚不足以避免产生社会危险性,而有拘系需要的。因为拘系是最严格的逼迫步伐,唯独在确有必要时才能够合用。纵然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吻合上述两项前提,但采用取保候审或许监督寓居足以避免其伤害社会的,即无拘系需要,不该拘系。2001年8月6日最高国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结宣布的《对于依法合用拘系步伐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有逮捕必要”:(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同条还规定,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逮捕。
拘留的上述三个前提互相联络、缺一弗成。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唯独同时具有这三个条件,才能对其逮捕。只有严格掌握逮捕的适用条件,才能够防止错捕和滥捕现象的发生。
根据法律划定,对应该拘系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假如患有紧张疾病,或者是正在有身、哺乳本人婴儿的主妇,能够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所谓严重疾病一般指不治之症、濒临死亡、严重传染病等。所谓婴儿指未满1周岁的儿童。这一规定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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