畏罪潜逃,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制裁而逃走,逃避法律追究。按照我国目前《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畏罪潜逃是不会增加刑期的,因为,犯罪嫌疑人犯罪以后,处于逃避法律追究,潜逃是人之常情,因此,不能将畏罪潜逃作为加重刑事处罚的条件。对对于投案自首,法律规定是会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
畏罪潜逃不是量刑的情节(潜逃期间继续违法犯罪的除外),一般不作量刑或从重处罚的依据。但潜逃后自首的依法还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甚至还可以免除处罚。
畏罪潜逃是不是到达一定时间就会过了追诉期?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关于追诉时效明确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都说外出久了,还得常回家看看,普通人如此,畏罪潜逃的罪犯也是这样。不管逃得再远躲得再久,监狱永远都是罪犯的家。国家的腐败和犯罪是零容忍,不惜一切代价也要将所有犯罪潜逃的人缉拿归案值得点赞。逃得掉的最后监狱见,逃不掉的终究监狱见。所以人为罪犯,定要有自知之明,那就是山高路远,逃得再久再远,监狱依然是躲不掉的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