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48条的规定,只有罪犯的亲属和监护人才能行使探监权。(2)证件条件。
各监狱要求在探监时,出示以下证件:1.身分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兵证等),2.当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3)时间条件。
这一条件规定只有在规定的探监日,才能探监。一般是每月一次会见,每次半小时至一小时。宽管级罪犯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罪犯,监狱可以照顾增加会见的次数和延长会见的时间。需要会见的罪犯,在每月发信时提出会见的要求,中队干警随信寄发《会见通知书》。判决生效后,家属收到《会见通知书》就可以带上相关手续按照规定的日期前往监狱申请会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