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双方是特殊的亲属关系,在汇款的时期内被告确实是在抚养原告的小孩。被告的辩解在本案并不当然产生举证责任转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只有在此基础上,被告仍否认,主张是抚养费,举证责任才转移给被告。否则原告未能提供不是抚养费的证据,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的主张的事实必须提供证据加以充分证明,因汇款单上并没有明确注明是借款,被告不承认是借款,辩解是抚养费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