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贾某在庭审现场。经法庭审理查明:1992年被告人贾某与被害人宋某、赵某之女宋某谈恋爱,因宋某、赵某的极力反对,宋某与贾某分手,分手后被告人贾某数次到宋某家无理纠缠、谩骂。1993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贾某又去宋某家纠缠并与宋某发生肢体冲突,贾某的头被宋某打破,遂怀恨在心、伺机报复。1994年5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贾某携带一把铡刀翻墙进入济南市历城区郭店镇唐冶南村宋某家中,用铡刀先后朝被害人宋某、赵某的头部、颈部等部位连砍数刀,致二人死亡。后又进入宋某的女儿被害人宋某英、宋某军的卧室,朝两人头部等部位连砍数刀致二人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潜逃至河南省伊川县,2015年11月17日,公安部门在排查可疑人员时将贾某控制,同年11月22日将其移交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被告人贾某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采取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四人死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但被告人贾某杀人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应依法严惩。其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最终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潜逃至河南省伊川县,2015年11月17日,公安部门在排查可疑人员时将贾某控制,同年11月22日将其移交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被告人贾某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采取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四人死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但被告人贾某杀人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应依法严惩。其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最终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