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下面由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为您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客体要件
玩忽职守罪侵占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失常举止。因为国家机关事情职员对本职事情严重不担任,不遵纪遵法,违背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2.客观要件
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事情职员违背事情规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必须有违背国家事情规律和规章轨制,玩忽职守的行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所谓玩忽职守的作为,是指国家事情职员不正确执行职责责任的行动。有的事情马马虎虎,轻率处置,应付敷衍,违令逆命,极不负责任。有的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胡作非为等。所谓玩忽职守的不作为,是指国家事情职员不尽职责责任的行为,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而且也有条件履行的职责,不尽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有的擅离职守,撒手不管;有的虽然未离职守,但却不尽职责,该管不管,该作不作,听之任之等。
(2)必须拥有因玩忽职守,以致大众财富、国家和国民好处造成重大丧失的效果。所谓重大丧失,是指给国家和国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丧失。物质性丧失普通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丧失,是确认玩忽职守犯法行动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3)玩忽职守行动与造成的重大丧失效果之间,必须拥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肯定刑事义务的主观根底。玩忽职守行动与造成的严重伤害效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庞杂,有间接缘故缘由,也有直接缘故缘由;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否则,一般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3.主体要件.
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为非法主体,即过度机关事情职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4.主观要件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由差错组成,故意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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